第一部分 罗平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罗平县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级各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有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力,保障国家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通过审判活动宣传法制,教育公民、法人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介绍
2016年县人民法院在县委、县人大、上级法院的领导、监督、指导下,在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在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在政法各部门的监督配合帮助下,始终坚持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主线,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突破口,深化司法改革,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成效。2016年共受理各类案件4340件(含旧存110件),同比增加530件,上升13.91%,办结4124件,同比增加422件,上升11.40%,结案率为95.02%。无论是收案数还是结案数,均呈现持续良好态势。一审判决结案730件,上诉136件,上诉改判3件,改判率为2.16%,上诉发回重审1件,发回重审率为0.72%。2016年罗平法院紧紧围绕审判执行工作,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抓廉洁自律和队伍改进作风见实效;抓改革,落实主审法官责任制,在案件总量创新高的情况下,司法质效取得显著成效。
全力破解“执行难” 执行工作现成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精神及要求,制定实施方案,签订责任书,全力破解执行难。2016年共收执行案件1443件(旧存36件),执结1339件,执结率为92.79%,实际执结率为70.09%,实际执行到位金额4378万余元。一是加大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查控力度,二是加大对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下落的查找力度,三是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四是加大对可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五是加大对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行为的打击力度,六是建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七是开展主执执行员、专职执行员改革试点工作,八是继续开展“干部联系群众,党员服务执行”活动,九是实行执行听证制度,十是加强执行查控中心建设应用,十一是加强司法网络拍卖平台应用。
平台运用稳步推进,司法公开初见成效 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上网”、“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公开平台为依托,进一步推进司法公开的广度、深度。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审判流程公开查询平台共查询流程信息9O0余件次;向当事人全面公布执行信息;重点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500件,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率达100%。
强化诉讼服务质量与升级改造。以院机关诉讼服务中心及各中心法庭诉讼服务站(厅)为依托,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实施方案》《诉讼服务中心工作职责》《诉讼服务中心行为规范》等工作制度,强化“诉调对接工作中心”、“律师援助工作室”、“法律服务工作室”等社会第三方参与诉讼服务工作职能,认真落实领导带班值周制度、首问负责制、党员诉讼服务先锋岗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一站式”服务。强化巡回审判工作。认真落实诉讼费、执行费减免制度,认真落实司法救助,最大限度地维护实现申请人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
基础建设全面提速,信息化应用逐步推进 院机关扩建工程顺利推进,投资859万元的院机关审判业务大楼扩建工程主体工程已经完工,后续工作有效推进。法庭诉讼服务站(厅)建设基本完成,其硬件设施、功能设置、制度机制建设等各方面均与院机关同步;推进大水井法庭新建工程,各项工作正在准备阶段,同时积极争取恢复设置富乐、钟山2个人民法庭的相关工作。院机关所有审判庭和板桥中心法庭已建成数字化法庭共计14个,进一步提升了数字化法庭使用率,数字化庭审占排期开庭案件数的87.23%;进一步抢抓“天平工程”机遇,充分运用信息化服务审判执行、政务管理、便民利民、法官办案目标,继续深化网上办案、网上办公业务,完成网上办公、信息录入、电子卷宗制作的1O0%,实现信息技术在法院工作的“全业务、全流程、全覆盖”。
二、部门基本情况
(一)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法院属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行政单位,纳入2016年部门决算编报的单位共1个,其中:行政单位1个。
(二)部门人员和车辆的编制及实有情况
定编人数94人,其中:公检法司政法编制94人。2016年末有在职干警91人,占定编人数的97%。
2016年有离退休干警31人,其中:离休干警3人,退休干警28人。
实有车辆编制14辆,在编实有车辆14辆。
第二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详见附件)附:
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表.xls
第三部分 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罗平县人民法院决算总收入2771.62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754.29万元,占总收入的99.37%;其他收入17.33万元,占总收入的0.63%。与上年对比总收入增加847.91万元,增长44.08%,财政拨款收入同比增加858.27万元,增长45.27%,主要是因项目支出中基本建设增加和基本支出中人员支出增加,其他收入减少10.36万元,下降37.41%。
二、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罗平县人民法院决算总支出2771.6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346.60万元,占总支出的48.59%;项目支出1425万元,占总支出的51.41%;与上年对比总支出增加847.38万元,增长44.04%;基本支出增加316.76万元,增长30.76%,主要是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所至;项目支出增加530.62万元,增长59.33%,主要是用于基建项目—审判法庭扩建工程增加支出所至。
(一)基本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法院机构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1346.6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316.76万元,增长30.76%,主要是因人员经费支出增加所至。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支出1238.26万元,占基本支出的91.95%,同比增加334.35万元,增长36.99%;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108.34万元占基本支出的12.23%,与上年对比减少17.59万元,下降13.97%。
(二)项目支出情况。
2016年用于保障法院机构为完成审判工作任务和审判法庭扩建工程任务,用于审判业务工作和基本建设的经费支出1425万元。与上年对比增加530.62万元 ,增长59.33%,用于办案成本性补偿和执法办案补助支出624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270.38万元,下降30.23%,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审判法庭扩建工程支出801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罗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754.29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9.38%。与上年对比同比增加858.27万元,增长45.27%,主要是因项目支出增加和基本支出中人员支出增加。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2448.22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8.89%。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机构运转、办案、基建和装备购置等支出,同比增加789.6万元 增长47.60%;其中:行政运行支出1023.22万元,占法院公共安全支出41.79%,同比增加2588.91万元 增长33.87%;两庭建设支出801万元,占法院公共安全支出32.72%,同比增加622万元增长347.49%;案件审判执行支出104万元,占法院公共安全支出4.25%;其他法院支出520万元,占法院公共安全支出21.24%,同比减少195.38万元下降27.31%。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0.2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8.18%。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支出,同比增加35.82万元 增长21.79%。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6.70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1.5%。主要用于干警医疗保险支出,同比增加17.72万元 增长93.36%。
4、住房保障支出69.17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总支出的2.83%。主要用于在职干警住房公积金支出,同比增加15.53万元 增长28.95%。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罗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79.32万元,支出决算为75.29万元,完成预算的94.92%。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41.89万元,完成预算的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3.40万元,完成预算的89.21%。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预算,严格控制公务接待,降低公务接待费用。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比上年减少17.93万元,下降18.44%。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6.53万元,下降13.4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15.43万元,下降31.6%。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车辆主要满足办案业务需要,对车况较差油耗高修理费大的车辆封存停驶,公车改革后,公车姓公,杜绝非公务用车现象,节约了车辆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罗平县委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办法,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本着有利公务,热情、节俭的原则,降低公务接待费用。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1.89万元,占55.64%;公务接待费支出33.40万元,占44.36%。具体情况如下:
1.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1.8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41.89万元,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7辆。主要用于罗平县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3.公务接待费支出33.40万元。其中:国内接待费支出33.40万元,共安排国内公务接待306批次,接待人次2368人。主要用于接待上级党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本级党政部门和政法各部门协调业务、本系统外地法院业务交流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
五、其他重要事项及相关口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罗平县人民法院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1.03万元,与上年对比减少6.7万元下降6.86%,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接待费用降低和书记员服装费减少等所致。部门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机构运转和维修维护、水电、培训会议、被装购置、陪审劳务、公务接待、工会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其中:办公费28.19万元,同比减少21.40万元,水费1.55万元,同比增加0.88万元,电费2.23万元,同比增加0.75万元,维修(护)费0.94万元,同比减少8.17万元,会议费2.78万元,同比增加2.21万元,公务接待费2.99万元,同比减少2.90万元,劳务费36.06万元,同比增加24.3万元,工会经费8.03万元,同比增加2.18万元,福利费6.88万元,同比增加1.20万元。
(二)相关口径说明
1.基本支出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日常公用支出包括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人员经费以外的支出。
2.机关运行经费指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基本支出。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及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省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4.“三公”经费决算数:指各部门(含下属单位)当年通过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支出数(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