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3日罗平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
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
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农业经营主体、农业机械和设施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2016年,全县农业经营户110260户,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567户。全县农业经营单位736个。2016年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农民合作社总数424个,其中,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99个。
表1 农业经营主体数量
单位:户、个
| |
全县 |
| 农业经营户 |
110260 |
| #规模农业经营户 |
567 |
| 农业经营单位 |
736 |
| #农民合作社 |
99 |
注: 农民合作社指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
二、农业机械
2016年末,全县拖拉机8879台,耕整机4344台,旋耕机11102台,联合收获机58台,播种机115台,排灌动力机械726套。
表2 主要农业机械数量
单位:台、套、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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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 |
| 拖拉机 |
8879 |
| 耕整机 |
4344 |
| 旋耕机 |
11102 |
| 播种机 |
115 |
| 水稻插秧机 |
33 |
| 排灌动力机械 |
726 |
| 联合收获机 |
58 |
| 机动脱粒机 |
11595 |
| 饲草料加工机械 |
4710 |
| 挤奶机 |
20 |
| 剪毛机 |
16 |
| 增氧机 |
34 |
| 果树修剪机 |
24 |
| 内陆渔用机动船 |
136 |
| 海洋渔用机动船 |
0 |
三、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县调查村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59眼,排灌站数量0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269个。
表3 农田水利设施
单位:万眼、万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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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 |
| 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 |
59 |
| 排灌站数量 |
0 |
| 能灌溉用的水塘和水库 |
269 |
2016年末,全县能灌溉的耕地面积90702.54亩,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6433.21亩;灌溉用水主要水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2.05%,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7.95%。
表4 农田灌溉
单位:亩
| |
全县 |
| 可灌溉耕地面积 |
90702.54 |
| #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 |
6433.21 |
| 灌溉用水主要水源(%) |
|
| 地下水 |
2.05 |
| 地表水 |
97.95 |
四、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县温室占地面积830.68亩,大棚占地面积4015.94亩,渔业养殖用房面积11844平方米。
表5 设施农业
单位:亩
| |
全县 |
| 温室占地面积 |
830.68 |
| 大棚占地面积 |
4015.94 |
| 渔业养殖用房面积 |
17.78 |
注:
1.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以及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的住户。
2.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3.农业经营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场、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4.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5.拖拉机:指发动机额定功率在2.2千瓦(含2.2千瓦)以上的拖拉机,包括小四轮与手扶式。
6.耕整机:指自带发动机驱动,主要从事水田、旱田耕整作业的机械,包括微耕机、田园管理机等。
7.旋耕机:指与拖拉机配套完成耕、耙作业的耕耘机械。
8.播种机:包括条播机、穴播机、异型种子播种机、小粒种子播种机、根茎类种子播种机、撒播机、免耕播种机等。
9.水稻插秧机:指自带动力驱动作业,用于水稻插秧的机械。
10.联合收获机:指能一次完成作物收获的切割(摘穗)、脱粒、分离、清选等其中多项工序的机械。包括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联合收获机。
11.机动脱粒机:指由动力机械驱动专门进行农作物脱粒的作业机械。
12.可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中灌溉工程设施基本配套,有一定水源、土地较平整,一般气候条件下当年可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面积。
13.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4.四大地区: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中部地区包括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15.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罗平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