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林草局是罗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上级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开展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及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国家和省级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执行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有关标准;组织开展国家公园的划定、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报经批准后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等的监督管理,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和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后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发展、
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天然林保护及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指导生态扶贫有关工作。
(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查处相关重大违法案件。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集体)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灾害统计评估及恢复重建工作。
(十)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和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专业技术人员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
(十二)完成市林业和草原局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罗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生态安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参与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与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罗平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负责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罗平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对木材市场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木材市场内木材来源合法性及木材检疫进行监管。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木材市场的经营秩序进行监管。
罗平县林草局设6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生态建设科、产业发展科、资源保护科、灾害预防科。
办公地址:罗平县腊山街道环松街94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874—8218039
负 责 人:喻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