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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调整非税收入政府统筹比例确保全县“三保”支出的通知
-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04-06 17:33
罗政办通〔2020〕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兜牢“三保”底线,逐步化解历史“三保”欠账,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县级非税收入政府统筹比例,用于县级“三保”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前教育、高中教育收取学杂费、生活费、住宿费、书费据实全额安排到各学校,用于学生生活费、学校运转经费;县城管局收取的垃圾代运费全额安排用于垃圾运输、处理等运转经费;县住建局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安排用于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和运营。
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县人民政府统筹45%,安排55%用于单位支付保运转及工作经费。
三、行政区内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处置收入等,按入县级收入政府统筹55%,安排单位45%用于固定资产维修维护和固定资产更新。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出让收入除外。
四、各单位收取罚没收入,按入县级收入政府统筹55%,安排单位45%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五、其他取得利息收入、其他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全额上缴国库,不再安排到单位。
六、捐赠收入根据捐赠对象和捐赠用途据实全额安排到捐赠项目。
七、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为土地出让收入,据实安排成本费用,余下部分全部由政府统筹安排,年度结余视其情况调入一般公共预算。
八、上述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位取得非税收入,必须及时全额缴入国库。财政部门按入库情况及相关规定,次月安排拨付。
九、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十、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