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是罗平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生态环境基本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监督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环境、水环境等纳污能力,提出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制,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总量减排考核。
(四)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性生态环境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落实并监督全县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和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依法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根据授权对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对全县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根据授权审批或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工作;配合省、市级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监督企业开展自行监测。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和政策。
(十一)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追究。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和监督活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配合上级开展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
(十四)完成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依据授权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0年,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设8个内设机构:
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法规宣教科技科、水生态环境科、大气环境科、土壤生态环境科、行政审批与辐射管理科、自然生态与监测科。
办公地址:罗平县万峰路12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联系方式:0874-8215683
负 责 人: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