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
为切实加大我县文物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县人民政府对全县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明确,请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心和责任感,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安全与保护的批示指示精神,切实履行文物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源头治理,着力整治重大安全隐患。
请广大市民积极监督,破坏、损毁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874—8256422,共同维护全县文物安全。
附件1_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直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通知(附件).docx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