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审核的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部门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审核科室或 审核人员 | |
1 | 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依法组织听证事项 | 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的。 | 依执法检查情况具体确定 | 承办科室 |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所在部门出具的复核意见书,审理人员出具的审理意见书; (六)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八)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九)法规科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 (一)是否超越审计机关执法权限;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五)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 法规科 | |
2 | 拟作出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暂停拨付或使用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款项等行政强制决定 | 依执法检查情况具体确定 | 依执法检查情况具体确定 | 承办科室 | ||||
3 | 拟作出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处理处罚决定 | 依执法检查情况具体确定 | 依执法检查情况具体确定 | 承办科室 | ||||
4 |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县审计局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 视工作情况具体确定 | 视工作情况具体确定 | 承办科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