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政通〔2021〕12号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库(棚)建设技术相关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就加强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工作通告如下:
一、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消防车通道上随意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石墩、隔离桩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有专人值班,随时开启,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车顺利通行。
二、严禁在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严禁“飞线”充电。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四、严禁在疏散楼梯、安全出口、管道井等处设置障碍物或堆放杂物,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在关闭状态。
五、严禁居民住宅楼内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杜绝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行为,确保消防安全。
六、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七、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在管理区域内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组织消防安全宣传,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全县居民住宅小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管理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九、本通告发布后,各居民住宅区直管部门、社区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居民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直管或辖区住宅区、住宅楼的消防安全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凡违反本通告者,由住建、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同时,鼓励广大群众发现、规劝和举报居民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举报电话: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特此通告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