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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罗平县中型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 罗平县政府办
  • 2021-12-24 11:17


 

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试点工作的通知》(云水工管〔201610号)、《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罗平县水利工程划界确权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罗政办通〔201856号)、《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云水工管〔20215号)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云南省防洪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云南省水利厅印发的《云南省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要求》和《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划定技术要求,罗平县人民政府已组织完成了罗平县境内中型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现按照有关要求,对划定成果予以公告,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分为坝址区和库区。若需查询,请到罗平县水务局进行查询,查询电话:08748212364

一、湾子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校核洪水位(1541.86m线)以下范围(含岛屿);坝址区管理范围为现有实际管理范围。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1541.86m线)外延100m;坝址区保护范围为坝址区管理范围外延200m

二、龙王庙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1511.50m线)以下范围(含岛屿);坝址区管理范围为现有实际管理范围。库区保护范围为水库库区管理范围(1511.50m线)外延100m;坝址区保护范围为坝址区管理范围外延200m

三、在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三)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四、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除了执行保护范围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开沟、建窑;(二)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四)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六)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七)炸鱼、开垦、砍伐林木;(八)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九)在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特此公告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