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罗平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餐饮食品安全整体水平。引导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推动餐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对全县餐饮服务单位实行“红黑榜”制度。现予以公布2022年第二期“红黑榜”单:
红 榜
1、罗平县常春藤西餐厅
2、罗平县小咪喳炸洋芋店
3、罗平县林上生态鱼园
4、罗平县老房老舍餐饮店
5、罗平县炭滋味果木烧烤
6、罗平县潮辣矿泉水火锅店
黑 榜
1、罗平县尚峰酸汤米线
2、罗平县晓龍羊肉米线店
3、罗平县金塘小吃店
4、罗平县惠賓牛肉馆
红榜
1、罗平县常春藤西餐厅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观音街葫芦山脚











上榜理由:1.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各类证照,信息公示齐全。2.就餐区环境干净整洁。3.后厨清洁卫生,厨具摆放整齐,原料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4.环境优美。5.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落实到位。
2、罗平县小咪喳炸洋芋店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观音街市场旁







上榜理由:1.就餐区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后厨清洁卫生。2.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各类证照,信息公示齐全。3.后厨清洁卫生。4.创建文明城市文化公益广告元素置入到位。
3、罗平县林上生态鱼园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九龙大道政务中心旁






上榜理由:1.就餐区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后厨清洁卫生。2.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各类证照,信息公示齐全。3.后厨清洁卫生。4.从业人员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上岗。5.库房整齐,原料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6.创建文明城市文化公益广告元素置入到位。
4、罗平县老房老舍餐饮店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振兴街东段










上榜理由:1.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各类证照,信息公示齐全。2.就餐区环境干净整洁,提供公筷、公勺,并有“光盘行动”“诚信为本”等公益广告提示。3.后厨清洁卫生。4.从业人员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上岗。5.库房整齐,原料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6.创建文明城市文化公益广告元素置入到位。
5、罗平县炭滋味果木烧烤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方圆荟购物中心三楼







上榜理由:1.依法公示营业资格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等信息。2.就餐区环境干净整洁。3.后厨清洁卫生。4.库房整齐,原料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
6、罗平县潮辣矿泉水火锅店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方圆荟购物中心三楼









上榜理由:1.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公示各类证照和“餐饮安心码”,信息公示齐全。2.就餐区环境干净整洁,保持桌面、座椅、墙面、地面清洁,门窗洁净明亮。3.后厨清洁卫生。4.从业人员穿戴整齐的工作衣帽上岗。5.库房整齐,原料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存放。6.粗加工间各清洗水池有标识,并按照标识使用。
黑榜
1、罗平县尚峰酸汤米线(责令整改)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西关街118号





上榜理由:疫情防控不到位,从业人员未戴口罩;三防设施设备不全,食品存储不合格。
2、罗平县晓龍羊肉米线店(责令整改)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滇东国际生态城s一2一101号








上榜理由:门前五包不到位,未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物品存储凌乱,未及时处理餐厨垃圾。
3、罗平县金塘小吃店(责令整改)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金塘市场内






上榜理由:三防设施设备不全,厨房脏乱差,物品存储不规范。
4、罗平县惠賓牛肉馆(责令整改)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龙门街罗二中对面





上榜理由:厨房零乱,三防设施不到位,收银台脏乱,食品存储未隔墙离地,气瓶使用不规范。
以上黑榜店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特别提醒:餐饮服务单位“红黑榜”实行动态管理。被列入“黑榜”的餐饮服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经复查整改到位的,按照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原发布渠道公开整改后的信息,并移出“黑榜”。被列入红榜的餐饮单位在复查过程中未达到红榜标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过原发布渠道及时进行信息公开,并撤销“红榜”。红黑榜就像一面镜子让每一位从业者能看到自己不足,明确整改的方向。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选择饮食时要更加关注饮食卫生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