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祥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请求帮助解决钟雄公路建设林地要素保障问题的建议》,已交我单位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钟雄公路基本情况
钟雄公路项目于2014年6月6日经罗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关于下达罗平县2014年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罗发改工交〔2014〕13号)进行立项,项目名称为年钟山鲁邑至兴义雄武公路罗平段,全程9.667公里。
该项目于2017年7月19日开工建设,2018年7月24日停止建设,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在2018年开展森林督查中,该项目未批先占的林地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云南专员办定为森林督查图斑,交由曲靖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经鉴定,钟雄公路共未批先占林地15.4024公顷,其中有林地4.1844公顷、疏林地0.0417公顷、灌木林地0.4194公顷、宜林地4.2700公顷、无立木林地6.4872公顷。按森林类别分:国家级公益林12.5269公顷、一般商品林2.8755公顷。
钟雄公路建设单位为罗平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法人为原罗平县交通运输局长。曲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当事人(罗平县交通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法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8日向富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曲靖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重报,重报后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曲靖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19年2月19日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不予起诉决定书》(富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驻云南专员办、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林业局驻云南专员办、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的通知》(云检会〔2018〕4号)文件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刑事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办理钟雄公路使用林地手续存在的问题
因富源县人民检察院只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未作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林业主管部门无法作出行政处罚。这一案件的违法地块仍在2018年森林督查数据库中挂着,至今未销号,导致无法报批钟雄公路建设使用林地手续。
三、下步工作建议
1.由县委、县政府召集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协调司法机关出具《检察意见》,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检察意见》依法查处到位。
2.立项文件《关于下达罗平县2014年公路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罗发改工交〔2014〕13号)中投资计划表分5个大的方面,钟山鲁邑至老江底钟雄大桥公路项目只是第3大项“乡道联网公路”12个小项中的第1小项,因此,立项文件不能满足该项目建设使用林地报批要求,需重新进行立项。
3.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对原施工埋压、临时占用的林地尽快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
4.完善立项,依法查处,对路基、挡墙、边坡等项目建设需永久性使用林地的范围,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尽快补办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是否公开:是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4日
(联系人:李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