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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罗政发〔2022〕17号
  • 2022-11-24 16:13

罗政发〔202217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罗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21124

 

 

     

罗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健全完善我县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和规范我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云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曲靖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指导全县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2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整体联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能力体系。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抗、救的责任链条,形成整体合力。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定、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整合利用各方面的应急资源,建立统一有效的应急指挥和处置平台。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3 事件分类分级

1.3.1 突发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生态环境事件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能源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3.2 突发事件分级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具体分级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应的县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如国家分级标准发生变化按最新修订分级标准执行。

1.4 响应分级与分级应对

1.4.1 响应分级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受委托的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启动二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委托的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组织指挥;启动三级响应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组织指挥;启动四级响应由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组织指挥。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国家、省、市、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1.4.2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事件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的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突发事件的组织处置指挥权限、启动响应程序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原则上,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当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应对能力时由县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负责应对,必要时,按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协助或负责应对;涉及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的各类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响应支援,具体在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村(社区)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行动方案等。

1.5.1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2)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

3)部门应急预案是指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本级应急预案。

5)村(社区)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监测、隐患排查治理、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的组织和路线、应急资源等,体现先期及时有效处置、自救互救的特点。

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等内容。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指挥协同、力量投送、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制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本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研究、决定和部署全县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1.2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类型,按照与市“上下基本对应”的原则,设立若干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可视情况调整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设置。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成员单位及职责,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在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对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牵头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发生新类型或混合型突发事件,无法明确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时,由县人民政府指定某个县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处置,或由县人民政府成立新的决策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处置。

2.1.3 工作机构

县直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的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主管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做好主管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风险防范化解、风险监测预警等工作,掌握主管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和应急资源情况,做好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2.1.4 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是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事发地设立的临时指挥机构,目的是靠前指挥、压缩指挥层级、增加指挥跨度、提高指挥效能

现场指挥部是突发事件现场最高指挥决策机构,依法依规调度现场的力量和资源,所有参与救援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副指挥长工作组”工作模式和指挥关系。指挥长是现场指挥部的最高决策者,负责统筹现场的指挥协调和处置工作。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副指挥长,其中应指定精通处置应对、实战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专业副指挥长,负责全面掌握现场情况、分析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和实施处置方案。各工作组编成和任务分工依据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并结合实际予以具体明确。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领导机构按照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谁设立、谁终止”的原则,现场指挥部随即终止运行。

为切实加强党对应急指挥工作的领导,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2.2 乡镇(街道)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相关机构和工作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社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等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必要时可以吸收专家直接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 运行机制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系统及共享机制,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并跟踪研判,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2)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坚持社会共治,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战略物资储备库、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防控和应急处置方案。

4)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树立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突发事件综合应对能力。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以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5)中央及省市驻罗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与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3.2 监测与预警

3.2.1 监测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对各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开采、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及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社会安全事件的监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方面的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明确预警信息发布范围,应用应急广播、手机短信、微信等多种方式和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不具备预警条件的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预警信息发布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医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实现预警信息快速精准传播。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增加观测频次,组织开展现场调查,及时收集、研判、报告有关信息;

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运输、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尤其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生采取优先或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根据需要停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县人民政府及各突发事件处置应对牵头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完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等制度,落实各类法人主体信息报告责任。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无死角,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灾害信息员、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3)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失联及家属安抚、房屋倒塌损坏、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面治安稳定、现场救援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事件的报告机关、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等。极端情况下,确实无法及时获得完整信息时,可调整报告内容,并跟踪汇报。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续报中进一步明确事件的基本经过、当前伤亡人数、造成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事件原因和性质的初步分析;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困难,需要解决的问题。

4)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报送上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5)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上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30分钟内电话报告初步情况,1小时内书面报告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等。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党委和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一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可直接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6)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台湾当局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3.3.2  响应启动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县领导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县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县委、县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指挥长23名。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县有关领导同志任组长。

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国家、省、市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和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伤员救治、灾民安置、善后处置、应急征用、中止大型活动、关闭旅游景点、停工停业停课等重大决策。

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省、市领导同志和工作组到现场后,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预案组织实施或结束紧急状态。

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成立县应对突发事件指挥部,县人民政府或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负责同志任指挥长。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指挥长23名。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后勤保障、事故调查等工作组,由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有关负责同志任组长。

召开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省、市决策部署和有关要求,听取各方面情况汇报,研究救援行动、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应急征用、善后处置等重大决策。

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县人民政府、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4)启动四级应急响应:

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赴现场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相关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协助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的其他事项。

3.3.3先期处置

1)事发单位先期处置。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遇险受困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事发单位先期处置的同时要向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先期处置。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就近组织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

4)相关部门(单位)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牵头部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的信息通报,有关部门立即获取、整理本行业受影响情况,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该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

突发事件应对相关部门(单位)立即调遣派出应急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调配运输应急物资。

负有交通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修复受损设施、调度运输力量,开辟应急“绿色通道”。

负有通信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及时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协调应急通信资源,优先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

负有能源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抢修受损设施,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能源应急保障。

负有医疗卫生保障职责的部门(单位)组织医疗卫生应急力量、医疗器械、药品等前往指定地点开设紧急医疗中心,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5)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4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按照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原则,集中统一高效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县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接管指挥权,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省级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根据实际需要,县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挥机构应纳入县级现场指挥部,并报告先期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后,在县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部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信息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各方面应急力量到达突发事件现场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到达突发事件现场时,现场指挥部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社会应急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5 处置措施

根据需要,现场采取以下处置措施,针对具体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在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中应当予以明确: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涉险人员营救。在专业技术人员风险评估基础上,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医疗救治防疫。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观察密切接触者,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

应急场所管控。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公共设施恢复。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相关界限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物资经费供应。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基本生活保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及御寒物资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为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开展善后事宜。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和救助等工作。

救灾捐赠管理。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物。

市场秩序管控。依法从严惩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应急物资集散点、储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和保护。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次生灾害防控。对易于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设施或场所加强监测分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扩展蔓延。

舆情管控。依法打击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虚假信息,制造谣言、蛊惑人心等非法违法行为,对各舆论媒体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疏导化解矛盾。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管控公共设施。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封闭公共场所。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保护重点目标。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维护社会稳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舆情监管。对各舆论媒体应当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采取其他措施。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能源供应、通信保障、现场信息、应急物资装备、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县级牵头协调部门,应组织编制并指导县级相关部门编制应急保障类应急预案,督促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负责应对的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建立健全网络舆情分析研判、应对处置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省级政府通过相关主流媒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由市级政府通过相关主流媒体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组织专家解读,以及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官方信息平台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新闻媒体和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动态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7 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县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3.3.8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部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及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各部门间要加强信息共享,强化政策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3.4.2 恢复重建

按照市、县为主体,灾区人民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可视情况向省级提出资金支持,申请项目建设和资金补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及时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电力、通信等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邮政等公共设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需要省、市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4.3 调查与评估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县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4 准备与支持

4.1 队伍保障

1)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骨干力量。在县人民政府的统筹下,应急管理、网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住建、农业农村、文旅、卫健、发改、林草、新闻宣传、红十字会、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及本区域的专业(半专业)应急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突击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重要力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与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支持引导社会应急队伍健康发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加强各领域应急队伍间的协同合作,推进应急设备、设施及应急力量训练条件统建共用、开放共享,构建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创新组织实施模式,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7)加强我县应急队伍和应急专业技术人员跨区域的交流合作。

4.2 财力支持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依法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权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县级财政难以负担的由县人民政府请求省、市人民政府支持。

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加快推进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险等。

4.3 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县应急、发改、财政、卫健、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林草、农业农村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各部门根据本行业、本领域专业应急队伍需要,开展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规划与建设。按照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采储结合、节约高效、分区域布局的原则,以及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峰值需求预测,统筹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社会储备、家庭储备,完善储备品类、规模、结构、方式和动态补充更新机制,提升储备效能;优化关键物资储备布局,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采购、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对应急救援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统一配送;交通部门要统筹各类应急车辆通行管理,保障优先免费通行,确保应急物资及时供应。

4.4 科技支撑

1)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强全县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推进应急管理科研成果研制;推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领域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扶持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和新药品。

2)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配合省、市推进立体化监测预警网络、空天地一体化韧性抗毁应急通信网络、大数据支撑体系、智慧应急、应急广播体系等建设,提升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救援实战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3)建立健全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需求。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4.5其他保障

县卫健、工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结合行业、部门职能职责,充分做好医疗卫生、供电、通讯、交通运输、地理测绘、气象服务等应急保障工作准备,县公安部门做好治安维护工作准备,县司法部门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准备。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县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制定县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督促指导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和本部门(单位)应急职能,及时修订相关应急预案,按规定程序评审、报批后组织实施。

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编修;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主要牵头部门负责组织编修,相关部门参与;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订。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各类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县级总体应急预案由县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

县级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应突发事件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由主要牵头部门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各级各类突发事件应急保障类预案,大型集会、庆典、会展、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宗教仪式等重大活动保障应急预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跨区域、跨流域等关联性强的联合应急预案等,参照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管理。

部门应急预案由县直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以本部门名义印发实施,报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应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县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编制,经基层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以本单位名义印发实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园区管委会综合应急预案由本单位编制,经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报县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

企业单位(含国有、民营、外资等企业)应急预案经本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按“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类备案”原则进行管理。

中央在罗单位应急预案涉及需要与所在地人民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在罗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有关应急管理部门。

重大工程项目应急预案由重大工程项目业主组织施工单位共同编制,报所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总部备案,并抄送所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应急预案由重要目标物业主单位组织编制,报所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主管单位备案,并抄送所属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

联合应急预案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相邻同级人民政府协商确定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编制,由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共同审批签发,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相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的联合应急预案,各自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对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类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预案演练的指导。

2)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多领域、多行业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6 宣传和培训

加强公益宣传和社会动员,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把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进行监督。

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配合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推进应急知识和技能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加强公共安全文化、应急文化、灾害预警文化的宣传和培训。鼓励建设和提供应急教育体验场馆、应急避难场所,各类应急教育体验场馆、科普场馆、文化馆等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普及活动。

7 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8 附则

本预案所涉及的县级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管理局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