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罗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27号)、《中共曲靖市委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曲办发〔2017〕51号)等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各镇(街道)(以下简称“各单位”)法律顾问的遴选聘任、考核管理、续聘解聘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各单位根据处理法律事务的需要而聘请的,为各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学专家或法律专业人士。
第四条 各单位均应聘请法律顾问,为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提供全面法律服务。县司法局负责各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风险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聘任
第六条 各单位法律顾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聘期1-3年,可以连聘连任。聘期届满,法律顾问可以依照本办法续聘。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大局意识,熟悉行政、经济及社会事务管理;
(二)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
(三)从事法律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四)热心为政府和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五)近5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与聘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或履职回避情形;
(七)除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高校法学专家外,其他外聘法律顾问需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各单位聘请执业律师为法律顾问的,应与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明确约定服务内容与范围、聘用期限、服务费用、服务人员、聘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密条款、履约评价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聘用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且聘用合同关于权利义务、履约评价等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按照县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县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从各法律行业中挑选适合人选,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法律顾问原则上从本省范围内选任,必要时可在全国范围内选任。经县政府确定聘任的法律顾问,由县政府颁发聘书。
第十条 各单位法律顾问实行备案制度,聘用单位应当在聘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聘用合同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与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一)根据聘任单位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和起草、审查以及实施后评估、清理等工作;
(二)对聘任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执法决定、重大行政行为等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聘任单位的合作项目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合同,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四)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案件和其他非诉法律事务,并提供法律意见;
(五)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维稳案件和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并视情况参与协商或谈判;
(六)参与聘任单位对外交往和招商、投资、采购、资产处置等重大经济活动有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谈判等工作;
(七)根据聘任单位指派,为聘任单位管理或服务对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八)承办聘任单位交办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涉法事务等。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主要为会议工作制和委托办事制,具体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文件起草、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别咨询、委托代办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
各单位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应当由其本人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法律顾问应当对出具的法律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提请县政府审议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提请县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进行决策前,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应当同时附上本单位法律顾问出具的书面法律意见。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将法律顾问工作情况汇总报送至县司法局。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法律顾问档案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档案按年度归档,一案一卷,材料过多的可一案数卷。
第四章 权力与义务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力: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自主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工作条件;
(三)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活动,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四)认为属于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涉法问题,可以向县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五)公职法律顾问不再领取报酬,外聘法律顾问执行约定,获取合理的法律服务报酬;
(六)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理由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 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细致、高效完成聘任单位交办的各项事务;
(二)保守在办理聘任单位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三)不得散布有损党政机关声誉的言论;
(四)不得利用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五)与聘任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六)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利益;
(七)接受聘任单位委托代理诉讼后,需亲自出庭应诉,因故不能出庭时,须征得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在庭前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考核与解聘
第十八条 法律顾问考核包括日常工作考核和任期工作考核。
日常工作考核于每年12月份组织实施。由聘任单位根据法律顾问日常工作情况综合予以评定。
任期工作考核于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评优及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考核工作由县司法局统一组织。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单位可以提前解聘: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业务工作的;
(二)年末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两次以上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其所在单位、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六)泄露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政府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聘任单位要求不能对外公开的其他信息的;
(七)利用法律顾问身份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经营性商业活动的;
(八)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不愿意继续受聘,或认为自己不适宜担任法律顾问的,可以书面向聘任单位申请解聘,经聘任单位同意后予以解聘。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二条 聘任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聘任单位应当为法律顾问提供涉法事务相关的背景情况、信息和材料,确保法律顾问在全面了解事实情况的前提下进行法律审查和出具法律意见。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法律顾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县司法局的专项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各单位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法律顾问交流培训制度。县司法局适时组织法律顾问进行经验交流、专题培训、理论研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可聘任本单位公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服务,具体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