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盐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稳定,保障消费者合法价格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县各食盐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通告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规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价格自律,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市场供应,自觉维护食盐市场价格秩序。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三、严禁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食盐,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四、严禁价格串通。不得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食盐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大幅上涨。
五、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六、不得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不得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全力保障食盐质量。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食盐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通告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价格行为。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大市场价格监管工作力度,紧盯群众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