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康等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历史形成的小宗土地按照一户一宅政策纳入宅基地审批范围的提案》已由县政府交由县自然资源局办理、县农业农村局协办,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该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以农经发〔2019〕6号下发《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审批主体和程序。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部门为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为县农业农村局。
你们提出的罗平县城区范围内形成了大量的小区土地,经调查,这些小宗地基本是集体土地,系征地时预留给村组发展集体经济使用,村组擅自将这些土地开发为小宗地,在满足本组村民使用的同时,部分土地违法转让。针对此类问题,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参照国家对违法建筑处置的相关规定,拟近期依照相关规定分类处置,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照国家宅基地审批的相关规定完善用地手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县人民政府拟成立专门的工作专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感谢你们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恳请以后多提宝贵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