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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罗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罗平县人民政府
  • 2023-12-18 08:59

 

《罗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31128日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便于县属各国有企业、各部门更好地知晓、理解《办法》的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7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标志着中国开始正式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按照2008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正式作为政府本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合理配置国有资本、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加强政府全口径预算管理(就是把政府所有收支全部纳入统一管理,其目标定位于构建一个覆盖所有收支,不存在游离于预算外的政府收支,是将所有类型的财政资金收支都纳入统一管理体系的制度框架。)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加强县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曲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曲政发〔20118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罗平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意见》(曲政发〔20118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三、重点内容

《办法》共十一章42条,下面主要对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主要明确了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具体收取范围和比例为:

(一)收入部分包括:

1.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对年度净利润100万元—1000万元(含)的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比例为15%;对年度净利润1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比例为20%;对年度净利润5000万元—20000万元(含)的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比例为25%;对年度净利润超过20000万元的国有独资企业上交比例为30%,净利润不足100万元的企业以及县委、县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当年免交国有资本收益。

2.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县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国有股权分配的股利、股息全额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县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全额上交。

4.企业清算收入,即县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全额上交。

5.县人民政府或出资人代表机构认定应统筹使用的县属企业(含二级及以下企业)特定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和清算收入等,按规定全额上交。

(二)支出部分包括: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到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的上缴公共财政比例提高到30%。本办法也明确年度国有资本收益以30%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调入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扣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后的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县属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县属企业增加资本金,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支出。

2.企业改革费用性支出。弥补县属企业改革成本、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国有企业发展扶持支出。对国有企业技术改造、科研等项目给予补助或贴息。

4.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按国家、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用于外部董事履职等国有资产日常监管费用的支出。

5.其他支出。县政府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上划公共财政,包括必要时统筹用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民生支出。

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全县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四、本办法由罗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