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填报单位:罗平县能源局 主要领导认可签字: 法治机构负责人认可签字: 填表人:龚树生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事实依据 |
| 1 | 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煤炭法(1996年12月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2 |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五十六条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
| 3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
| 4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十三条 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 5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地域范围内,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采石、采矿、爆破。 在前款规定的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 第三十五条 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5米至5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200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
| 6 | 对煤矿有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 |
| 7 | 对拒不改正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 |
| 8 | 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第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
| 9 | 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
| 1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 11 | 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
| 12 | 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
| 13 | 对煤矿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改正对被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启封或者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的。 |
| 14 | 对煤矿企业存在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违反规程的。 |
| 15 | 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加制止和纠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
| 16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不加制止和纠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
| 17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
| 18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
| 19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
| 20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领导带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
| 21 | 对煤矿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22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 23 | 对煤矿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24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
| 25 | 对煤矿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26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27 | 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六)未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28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
| 29 | 对煤矿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 30 | 对煤矿拒不执行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31 | 对煤矿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32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33 | 对煤矿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34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 35 | 对煤矿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
| 36 | 对煤矿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
| 37 | 对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 38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煤矿的主要生产系统、安全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
| 39 | 对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 |
| 40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设计的。 |
| 41 | 对煤矿未依法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2 | 对煤矿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3 | 对煤矿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4 | 对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煤矿未采取有关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5 | 对煤矿井下采掘作业违反应当探水前进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6 | 对煤矿未按规定管理顶帮或者支护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47 | 对煤矿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
| 48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 49 | 对煤矿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
| 50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 51 | 对煤矿企业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未尽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52 | 对煤矿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53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依法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 54 | 对煤矿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55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 56 | 对煤矿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
| 57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
| 58 | 煤矿的危险作业未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五)进行危险作业,未采取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 59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
| 60 | 对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61 | 对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62 |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63 |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逾期未改正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
| 64 | 对煤矿其他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65 | 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66 | 对煤矿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 67 | 对煤矿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逾期未改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 68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 69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 70 | 对煤矿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1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2 | 对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73 | 对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防治机构及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 |
| 74 | 对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及专业技术人员和专门防治机构及配备专职副总工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为煤矿配备矿长等人员和机构,......。 |
| 75 | 对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
| 76 | 对井工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井工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瓦斯等级、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鉴定的。 |
| 77 | 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炭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由煤炭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擅自开采保安煤柱或者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进行采矿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78 | 对构成提请关闭煤矿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一)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百八十日内三次或者一年内四次受到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二)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煤矿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生产的; (二)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三)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专家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重大灾害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应当提请关闭的其他情形。 |
| 79 | 对煤矿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80 | 对煤矿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81 | 对煤矿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82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83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84 |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85 | 对逾期未改正两个以上生产经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 86 | 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的。 |
| 87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
| 88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89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90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91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
| 92 | 对煤矿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93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94 | 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 95 | 对煤矿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6 | 对煤矿企业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97 | 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8 | 对煤矿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
| 99 | 对煤矿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 100 | 对煤矿未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 101 | 对煤矿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 102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煤矿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
| 103 | 对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生产经营单位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 104 | 对煤矿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
| 105 | 对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协议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06 |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七)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107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108 | 对煤矿未定期组织事故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109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定期组织事故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 110 | 对煤矿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立救护队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
| 111 | 对煤矿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 112 | 对煤矿未对配备的必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保证正常运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
| 113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 114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 115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
| 116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
| 117 | 对煤矿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
| 118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
| 119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
| 120 | 对煤矿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
| 121 | 对煤矿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 122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
| 123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4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125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
| 126 | 对煤矿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 127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未按照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
| 128 |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或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擅自进行煤矿生产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出的煤炭以及采掘设备;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闭的煤矿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 129 | 对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130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煤矿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131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
| 132 | 对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煤矿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133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
| 134 | 对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煤矿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135 | 对煤矿逾期未改正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
| 136 |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 137 | 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38 |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行政处罚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烧窑、烧荒、抛锚、拖锚、炸鱼、挖沙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
| 139 |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 行政强制 |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 140 |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 其他职权 | 《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1月16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
罗平县能源局
2024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