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2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
3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4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十七条 | ||||
5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6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7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
8 |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9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10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11 |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地下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12 |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13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14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5 |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16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
17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18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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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2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 ||||
21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
22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23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24 | 对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25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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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 ||||
27 |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 | ||||
28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条 | ||||
29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
30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
31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
32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 ||||
33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
34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
35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
36 |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
37 | 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
38 |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违反规定调整或者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
39 | 对编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或者进行实物调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九条 | ||||
40 | 对侵占、截留、挪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六十条 | ||||
41 | 对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和固定工作场所,不具备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装备等条件,从事水文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 ||||
42 |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43 | 对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四十一条 | ||||
44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等禁止性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云南省水文条例》第二十六条 | ||||
45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者将工程分解发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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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 | ||||
47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 ||||
48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
49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 ||||
50 | 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51 | 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五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52 | 对水利领域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投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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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水利领域将工程勘察、设计转包,承包的工程转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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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水利领域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相关规划,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 ||||
55 | 对水利领域由于项目法人以及咨询、勘测、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和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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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导致验收结论有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
57 | 对水利领域参加验收的专家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
58 | 对水利领域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 | ||||
59 | 对水利领域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 | ||||
60 |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企业使用不满足相关规定的勘察仪器、设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61 | 对水利领域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62 | 对水利领域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63 | 对水利领域注册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64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
65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 ||||
66 | 对水利领域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 ||||
67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八条 | ||||
68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部门规章】《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九条 | ||||
69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 ||||
70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 ||||
71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条 | ||||
72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相关单位财物,与相关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
73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
74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验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七十二条 | ||||
7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76 | 对水利领域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77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
78 | 对水利领域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 ||||
79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 ||||
80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 ||||
81 |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人员不服从管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82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
83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84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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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制定应急预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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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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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 ||||
88 | 对水利领域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 | ||||
89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
90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 | ||||
91 | 对水利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八条 | ||||
92 | 对水利领域高危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 ||||
93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94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95 | 对水利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96 | 对水利领域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
97 | 对水利领域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98 | 对水利领域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99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
100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 ||||
101 | 对水利领域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
102 | 对水利领域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 | ||||
103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 ||||
104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 ||||
105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 ||||
106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 | ||||
107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一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 ||||
108 | 对水利领域招标人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109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
110 | 对水利领域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 | ||||
111 | 对水利领域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 ||||
112 | 对水利领域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 【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 ||||
113 | 对水利领域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 ||||
114 | 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四条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 ||||
115 | 对水利领域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 | ||||
116 | 对水利领域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 | ||||
11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 | ||||
118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九条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部门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 ||||
119 | 对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水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水行政许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五十七条 | ||||
120 | 对未经水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取得水行政许可的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部门规章】《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