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罗平县财政局
执法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罗平县文笔路 14 号
联系电话: 0874-8227169
电子邮箱:408403678@qq.com
邮政编码:655800
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执法岗位设置:会计科、政府采购管理科、监督检查科主要实施行政检查工作
办公地址:罗平县文笔路14号
联系方式:会计科(0874-8227014)、政府采购管理科(0874-8227021)、监督检查科(0874-8227155)
三、执法人员
罗平县财政局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四、执法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1.会计科: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2.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科: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和监管。
2.行政检查: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
(具体执法事项详见附件2)
六、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
七、承办机构
行政许可:罗平县财政局
行政检查:罗平县财政局
八、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通知申请人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
九、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十、监督救济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罗平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罗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4-8226107
办公时间:8:30-12:00 , 14:30-17:30(工作日)
办公地址:罗平县腊山路1号(县司法局3楼)
邮政编码:655800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874-3217177
附件1
罗平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 姓名 | 执法证号 | 工作单位 |
1 | 储焕章 | 25020612017 | 罗平县财政局 |
2 | 李猛 | 25020612021 | 罗平县财政局 |
3 | 刘静 | 25020612022 | 罗平县财政局 |
4 | 李菊琳 | 25020612023 | 罗平县财政局 |
5 | 符德雯 | 25020612024 | 罗平县财政局 |
6 | 金晓勇 | 25020612026 | 罗平县财政局 |
7 | 江铭 | 25020612027 | 罗平县财政局 |
8 | 张艳 | 25020612029 | 罗平县财政局 |
9 | 许愿辉 | 25020612030 | 罗平县财政局 |
10 | 陈亚斌 | 25020612032 | 罗平县财政局 |
11 | 黄金永 | 25020612034 | 罗平县财政局 |
12 | 保树培 | 25020612036 | 罗平县财政局 |
13 | 罗拾知 | 25020612003 | 罗平县财政局 |
14 | 邹艳丽 | 25020612037 | 罗平县财政局 |
15 | 袁欣 | 25020612039 | 罗平县财政局 |
16 | 林玥辰 | 25020612040 | 罗平县财政局 |
17 | 浦恩峰 | 25020612043 | 罗平县财政局 |
18 | 曾艳蝶 | 25020612005 | 罗平县财政局 |
19 | 王凯 | 25020612045 | 罗平县财政局 |
20 | 刘柯贝 | 25020612046 | 罗平县财政局 |
21 | 刘居艳 | 25020612047 | 罗平县财政局 |
22 | 孙权所 | 25020612048 | 罗平县财政局 |
23 | 吴兴祥 | 25020612051 | 罗平县财政局 |
24 | 陈波 | 25020612052 | 罗平县财政局 |
25 | 朱芷玄 | 25020612053 | 罗平县财政局 |
26 | 吴艳琼 | 25020612058 | 罗平县财政局 |
27 | 黄国富 | 25020612059 | 罗平县财政局 |
28 | 颜树梅 | 25020612060 | 罗平县财政局 |
29 | 叶德荣 | 25020612065 | 罗平县财政局 |
30 | 张粉娥 | 25020612067 | 罗平县财政局 |
31 | 李林波 | 25020612068 | 罗平县财政局 |
32 | 刘斯腾 | 25020612069 | 罗平县财政局 |
33 | 刘志龙 | 25020612073 | 罗平县财政局 |
34 | 马奎 | 25020612074 | 罗平县财政局 |
35 | 万忠恒 | 25020612075 | 罗平县财政局 |
36 | 任维彬 | 25020612076 | 罗平县财政局 |
37 | 邓悦 | 25020612077 | 罗平县财政局 |
38 | 田会红 | 25020612078 | 罗平县财政局 |
39 | 史俊鹏 | 25020612012 | 罗平县财政局 |
40 | 李晶 | 25020612079 | 罗平县财政局 |
41 | 施国翔 | 25020612082 | 罗平县财政局 |
42 | 赵云辉 | 25020612084 | 罗平县财政局 |
43 | 王方 | 25020612085 | 罗平县财政局 |
44 | 柏爱明 | 25020612086 | 罗平县财政局 |
45 | 余汝灿 | 25020612087 | 罗平县财政局 |
46 | 柏玲 | 25020612089 | 罗平县财政局 |
47 | 王柏滨 | 25020612090 | 罗平县财政局 |
48 | 田永俊 | 25020612091 | 罗平县财政局 |
49 | 李保才 | 25020612092 | 罗平县财政局 |
50 | 陈梦 | 25020612093 | 罗平县财政局 |
51 | 刘建萍 | 25020612094 | 罗平县财政局 |
52 | 岳志宏 | 25020612096 | 罗平县财政局 |
53 | 唐维 | 25020612098 | 罗平县财政局 |
54 | 李金粉 | 25020612101 | 罗平县财政局 |
55 | 张继红 | 25020612103 | 罗平县财政局 |
56 | 沈朝前 | 25020612106 | 罗平县财政局 |
57 | 徐娜 | 25020612108 | 罗平县财政局 |
58 | 李云 | 25020612110 | 罗平县财政局 |
59 | 杨世琪 | 25020612111 | 罗平县财政局 |
60 | 陈富德 | 25020612112 | 罗平县财政局 |
61 | 刘腾云 | 25020612114 | 罗平县财政局 |
62 | 陈湘 | 25020612115 | 罗平县财政局 |
63 | 胡万平 | 25020612116 | 罗平县财政局 |
64 | 张振华 | 25020612119 | 罗平县财政局 |
65 | 许腾林 | 25020612120 | 罗平县财政局 |
66 | 李秀文 | 25020612121 | 罗平县财政局 |
67 | 张广曼 | 25020612122 | 罗平县财政局 |
68 | 李海娥 | 25020612124 | 罗平县财政局 |
69 | 刘凤鸣 | 25020612125 | 罗平县财政局 |
70 | 张国胜 | 25020612127 | 罗平县财政局 |
71 | 郑海谊 | 25020612129 | 罗平县财政局 |
72 | 周启明 | 25020612131 | 罗平县财政局 |
附件2
罗平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和监管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令第98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六条:“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中:财政部门承担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引导行业机构规范执业,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税务部门承担对代理记账机构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法检查。” |
2 | 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
3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4 | 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令第98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采取部门联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税务部门负责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报税人员和零申报企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执法检查。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