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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县财政局
  • 2024-07-16 17:13



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罗平县财政

执法主体类别: 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罗平文笔 14 

联系电话: 0874-8227169

电子邮箱:408403678@qq.com

邮政编码:655800

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执法岗位设置:会计科、政府采购管理科、监督检查科主要实施行政检查工作

办公地址:罗平县文笔路14号

联系方式:会计科(0874-8227014)、政府采购管理科(0874-8227021)、监督检查科(0874-8227155)

执法人员

罗平县财政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执法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1.会计科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2.政府采购管理科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监督检查科: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有关工作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执法权限

1.行政许可: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和监管

2.行政检查: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

具体执法事项详见附件2

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门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

承办机构

行政许可:罗平县财政局

行政检查:罗平县财政局

执法程序

行政许可:受理-初审-审核-审批-通知申请人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下发整改通知-督促整改落实

办结时限

行政许可类: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监督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罗平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罗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4-8226107

办公时间:8:30-12:00 , 14:30-17:30(工作日)

办公地址:罗平县腊山路1号(县司法局3楼)

邮政编码:655800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874-3217177


附件1

罗平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序号

姓名

执法证号

工作单位

1

储焕章

25020612017

罗平县财政局

2

李猛

25020612021

罗平县财政局

3

刘静

25020612022

罗平县财政局

4

李菊琳

25020612023

罗平县财政局

5

符德雯

25020612024

罗平县财政局

6

金晓勇

25020612026

罗平县财政局

7

江铭

25020612027

罗平县财政局

8

张艳

25020612029

罗平县财政局

9

许愿辉

25020612030

罗平县财政局

10

陈亚斌

25020612032

罗平县财政局

11

黄金永

25020612034

罗平县财政局

12

保树培

25020612036

罗平县财政局

13

罗拾知

25020612003

罗平县财政局

14

邹艳丽

25020612037

罗平县财政局

15

袁欣

25020612039

罗平县财政局

16

林玥辰

25020612040

罗平县财政局

17

浦恩峰

25020612043

罗平县财政局

18

曾艳蝶

25020612005

罗平县财政局

19

王凯

25020612045

罗平县财政局

20

刘柯贝

25020612046

罗平县财政局

21

刘居艳

25020612047

罗平县财政局

22

孙权所

25020612048

罗平县财政局

23

吴兴祥

25020612051

罗平县财政局

24

陈波

25020612052

罗平县财政局

25

朱芷玄

25020612053

罗平县财政局

26

吴艳琼

25020612058

罗平县财政局

27

黄国富

25020612059

罗平县财政局

28

颜树梅

25020612060

罗平县财政局

29

叶德荣

25020612065

罗平县财政局

30

张粉娥

25020612067

罗平县财政局

31

李林波

25020612068

罗平县财政局

32

刘斯腾

25020612069

罗平县财政局

33

刘志龙

25020612073

罗平县财政局

34

马奎

25020612074

罗平县财政局

35

万忠恒

25020612075

罗平县财政局

36

任维彬

25020612076

罗平县财政局

37

邓悦

25020612077

罗平县财政局

38

田会红

25020612078

罗平县财政局

39

史俊鹏

25020612012

罗平县财政局

40

李晶

25020612079

罗平县财政局

41

施国翔

25020612082

罗平县财政局

42

赵云辉

25020612084

罗平县财政局

43

王方

25020612085

罗平县财政局

44

柏爱明

25020612086

罗平县财政局

45

余汝灿

25020612087

罗平县财政局

46

柏玲

25020612089

罗平县财政局

47

王柏滨

25020612090

罗平县财政局

48

田永俊

25020612091

罗平县财政局

49

李保才

25020612092

罗平县财政局

50

陈梦

25020612093

罗平县财政局

51

刘建萍

25020612094

罗平县财政局

52

岳志宏

25020612096

罗平县财政局

53

唐维

25020612098

罗平县财政局

54

李金粉

25020612101

罗平县财政局

55

张继红

25020612103

罗平县财政局

56

沈朝前

25020612106

罗平县财政局

57

徐娜

25020612108

罗平县财政局

58

李云

25020612110

罗平县财政局

59

杨世琪

25020612111

罗平县财政局

60

陈富德

25020612112

罗平县财政局

61

刘腾云

25020612114

罗平县财政局

62

陈湘

25020612115

罗平县财政局

63

胡万平

25020612116

罗平县财政局

64

张振华

25020612119

罗平县财政局

65

许腾林

25020612120

罗平县财政局

66

李秀文

25020612121

罗平县财政局

67

张广曼

25020612122

罗平县财政局

68

李海娥

25020612124

罗平县财政局

69

刘凤鸣

25020612125

罗平县财政局

70

张国胜

25020612127

罗平县财政局

71

郑海谊

25020612129

罗平县财政局

72

周启明

25020612131

罗平县财政局

 

附件2

罗平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和实施依据

1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和监管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令第98号)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第六条:“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中:财政部门承担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引导行业机构规范执业,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体系和综合监管体系。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登记管理。税务部门承担对代理记账机构执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法检查。”

2

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第六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第六十七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除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考核事项外,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事项还包括:(一)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采购文件编制水平;(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询问、质疑答复情况;(五)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计划,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有重要情况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六十九条: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三)从事营利活动。

3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十六条:“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二)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三)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四)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五)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七)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八)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4

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三条:“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令第98号)第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采取部门联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场监管部门配合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法对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云南)进行公示;税务部门负责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报税人员和零申报企业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行税收执法检查。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