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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鲁布革水电站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

  • 罗平县水务局
  • 2024-07-18 08:50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切实落实水库管理和保护职责,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4 年度大中型水闸安全鉴定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运管函〔2024〕3号)文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划界技术要求,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鲁布革水力发电厂已组织完成了鲁布革水电站水库的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并且鲁布革水电站水库的管理范围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现根据有关要求,对划定成果予以公告。若需查询,请到南方电网调峰调频发电有限公司鲁布革水力发电厂进行查询。

一、在水库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钻探、挖砂、修坟;(三)开采矿产资源、兴建涵洞、开挖隧洞;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或者蓄水安全的行为。

二、在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除了执行保护范围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开沟、建窑;(二)倾倒垃圾、秸秆、废碴,堆放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三)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四)侵占、毁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五)擅自操作水闸、启闭机等设备;(六)建设与水利工程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七)炸鱼、开垦、砍伐林木; (八)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开展水产养殖;(九)在行洪河道开展水产养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附件1:鲁布革水电站管理与保护范围划界示意图.pdf

附件2:鲁布革水电站水库管理范围坐标点统计表.xls

附件3:鲁布革水电站水库保护范围坐标点统计表.xls


 

特此公告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