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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社会组织年检情况的通报

  • 罗平县民政局
  • 2024-07-24 09:10

县级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和《罗平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县性社会团体和县级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罗民发〔20244号)等文件精神,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依法对县级注 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在各业务主管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各社会组织积极配合下,全县社会组织2023年度年检工作已结束。现将年检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7月22日,全县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192家(其中社会团体65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27家),2023年度应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为205家(2023年12月31日之后成立的社会组织不需年检),已参加2023年度年检的社会组织142家(其中社会团体31家,民办非企业单位111家),2024年已注销16家社会组织,还有47家社会组织未年检或在系统内被退回后未补正。

二、存在问题

一是对年检工作重视不够。少数社会组织对年检工作有应付了事的思想,不按时填报年检材料;不如实填写年检资料,存在着数据虚假或直接填0,工作总结胡乱编造等现象;有的甚至连续几年不参加年检,多次督促后,仍不参检。

二是内部管理体制不规范。个别社会组织没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活动开展不正常,内部管理混乱,作用发挥不明显;有的违反章程规定程序,不按期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的长期不换届,甚至一些法定代表人已调离岗位多年,不再从事协会工作,仍然不换届、不调整;有的长期不开展活动,处于“休眠”状态,也不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有的证书已过期,没有及时换证,也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是无法独立自主参与社会服务。部分社会组织挂靠行政事业单位,在组织人事、开展活动、经费来源等有鲜明的行政化特征,工作人员主要由主管部门安排,开展活动依赖行政主管部门,影响了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不利于社会组织长远发展。

三、工作要求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未按规定参加2023年度年检的47家社会组织在8月31日前完成整改或办理注销登记,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拒不整改的社会组织我局将依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附件1: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合格名单.xls

附件2:2023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未参加年检名单.xls

附件3:2023年度年检被退回未补正的社会组织名单.xlsx

附件4:2024年注销的社会注重名单.xls



 

 

罗平县民政局

2024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