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罗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
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办公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万峰路14号
邮政编码:655800
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
罗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
三、执法人员
详见附件1
四、执法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下列行政执法职责:
(一)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监督检查;
(五)对商品现货市场的监督检查;
(六)对旧电器电子产品收购和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
(七)对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具体执法事项详见《罗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五、执法权限
1.行政处罚:违反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处罚;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材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开展旧电器收购销售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关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开展旧电器收购销售的处罚;对违反规定开展现货交易的处罚。
2.行政检查:对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检查;对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或个人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材的检查;对违反规定开展家庭服务的企业的检查;对违反规定开展旧电器收购销售的检查;对违反规定开展现货交易的检查;对违反规定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有关行为的检查。
六、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家庭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商品现货市场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七、承办机构
行政处罚:罗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
八、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执行
行政检查:制定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下发检查通知-组织实施检查-汇总检查结果
九、办结时限
行政处罚类: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检查类:根据检查计划确定。
十、监督救济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罗平县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罗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7:30(工作日)
办公地址:罗平县腊山路1号(县司法局3楼)
邮政编码:655800
(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机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附件1
罗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执法人员名单
姓名 | 执法证/督查证号 |
念 凯 | 25020619013 |
杨红英 | 25020606009 |
高洪云 | YN030169 |
杜跃清 | YQJ17932 |
唐光涛 | YQJ28829 |
黄立志 | YQJ28825 |
巴金平 | YQJ17933 |
罗金明 | 25020606001 |
陈国富 | YQJ17959 |
刘勇 | YQJ17956 |
金家平 | 25020606006 |
区力松 | YQJ29880 |
李小平 | YQJ28894 |
王燕昆 | YQJ28826 |
附件2
罗平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主体 (实施主体) | 执法事项名称 | 法律法规依据 | 执法类别(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 备注 |
1 | 罗平县工信商科局 | 对违法使用粘土实心砖建设单位的处罚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使用数量处每立方米3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
2 | 罗平县工信商科局 | 对违反规定使用袋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处罚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吨袋装水泥处3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 | |
3 | 罗平县工信商科局 | 对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处罚 | 《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每立方米混凝土、砂浆处100元罚款。 | 行政处罚 | |
4 | 罗平县工信商科局 | 对新型墙体材料监管工作中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的封存、暂扣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 行政强制 | |
5 | 罗平县工信商科局 | 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 《云南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管理,对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墙体材料管理机构在新型墙体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权进入生产企业、新型墙体材料市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可以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笔录;经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违法设施设备和不合格产品。 | 行政检查 | |
6 | 罗平县工信商科局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以租赁、委托、挂靠等方式允许非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处罚;对擅自拆解回收报废机动车的处罚。 | 《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
7 | 罗平县工信商科局 | 对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整车或者“五大总成”提供给有关单位作为影视道具、教学用具等特殊使用,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云南省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可以将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整车或者“五大总成”,依法提供给有关单位作为影视道具、教学用具等特殊使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实。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弄虚作假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报废机动车整车每辆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每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
8 | 罗平县工信商科局 | 对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规定的处罚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 |
9 | 罗平县工信商科局 | 对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的处罚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行政处罚 | |
10 | 罗平县工信商科局 | 对违反家政服务机构规定开展服务的处罚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