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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3年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举报件D53030020230815015 的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

  • 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28 14:14

按照《中共罗平县委办公室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投诉举报问题整改方案>的通知》罗办字20243号)要求,关于2023年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投诉举报件D53030020230815015的问题”,已严格对照方案整改完成,达到整改验收销号条件,现公示如下:

一、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受理编号D53030020230815015属于一般投诉举报件(或重点投诉举报件)。投诉人反映:罗平县罗雄街道西关居委会下西关406号,安装不合格的升降机,噪声大,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经调查核实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主要有:1.经现场核实,该经营店在一楼室内楼梯井靠近隔壁居民户装有自制三面半包围无顶简易木板底面升降机一台,垂直简易单轨,由一楼通达顶楼(六楼),业主自称自制用于提升货物。2.噪声监测情况:2023年8月17日15:20〜16:02,经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店面门前1米处、左侧居民住房6楼活动室及5楼卧室开展噪声监测。3个监测点噪声均超标准限值。具体结果如下:店面门前1米处超《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表1边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昼间11.3dB(A);居民住房6楼活动室超《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表3倍频带声压级B类房间2类区昼间250Hz0.3dB、500Hz5.7dB;居民住房5楼卧室超《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表3倍频带声压级A类房间2类区昼间250Hz2.6dB、500Hz6.3dB。(注:执行标准为建议执行标准)。

根据现场核实属实问题迅速制定了整改方案,细化明确了整改牵头单位、配合单位、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措施等,对应的整改措施为:2023年8月17日截断了自制升降机钢绳,该升降机已不能运行,并督促业主于8月31日前拆除自制升降机。

整改类型为限期整改,具体整改时限为2023年8月31日前,具体由罗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牵头单位,罗雄街道作为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工信商科局、县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县住建局作为配合单位进行落实整改。

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核实情况:1.经现场核实,该经营店在一楼室内楼梯井靠近隔壁居民户装有自制三面半包围无顶简易木板底面升降机一台,垂直简易单轨,由一楼通达顶楼(六楼),业主自称自制用于提升货物。2.噪声监测情况:2023年8月17日15:20〜16:02,经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店面门前1米处、左侧居民住房6楼活动室及5楼卧室开展噪声监测。3个监测点噪声均超标准限值。具体结果如下:店面门前1米处超《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表1边界噪声排放限值2类区昼间11.3dB(A);居民住房6楼活动室超《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表3倍频带声压级B类房间2类区昼间250Hz0.3dB、500Hz5.7dB;居民住房5楼卧室超《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中表3倍频带声压级A类房间2类区昼间250Hz2.6dB、500Hz6.3dB。(注:执行标准为建议执行标准)。

整改落实情况:2023年8月17日,截断了自制升降机钢绳,该升降机已不能运行。2023年8月25日,业主自行拆除吊篮、电机、钢绳,已完成整改。

在上级部门的督导指导和县级部门的协同工作下,该督察交办投诉举报问题已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要求完成整改,取得明显实效,达到整改验收销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