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1-09-26 00:00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做好我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起草了《罗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0月18日17:00前以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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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罗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罗平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26日
罗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强化我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确保家庭农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农场是指在本县辖区内以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等产业为劳动对象,以高效的劳动、商业化的资本和现代化的技术为生产要素,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的,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自负盈亏和科学管理的新型农村经济实体。
凡在罗平县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发展的家庭农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管理。
第三条 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农场固定从业人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原则上应为本县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信誉良好;经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持有绿色证书,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2.家庭农场用地以承包经营土地为基础,也可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获得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有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年限不低于5年,最高不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限。
3.家庭农场的类型和规模
(1)种植型家庭农场。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优质粮经作物集中连片种植20亩以上(露地);优质高效园艺作物设施栽培10亩以上;特种种植认定可参照上述规模。
(2)水产养殖型家庭农场。从事池塘精养,养殖水面连片20亩以上;从事冷流水养殖,养殖水面连片3亩以上。
(3)畜禽养殖型家庭农场。建成规模畜禽养殖农场,具备固定的场地场房,持有规模养殖备案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书。猪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70只以上,牛存栏15头以上,蛋禽存栏8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1000羽以上,其它养殖认定可参照以上规模。
(4)种养结合型家庭农场。采用生态循环种养结合模式,主要产业规模达到种植业、水产业、畜禽养殖业(其中之一)标准的70%以上。
(5)休闲观光型家庭农场。以家庭为单位发展休闲观 光农业、农家乐20亩以上,配套设施齐全。
第四条 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1.申报。家庭农场的名称按照“罗平县**乡镇(街道)***家庭农场”命名,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附如下材料:
(1)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
(2)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3)家庭农场内固定的产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4)从事畜禽养殖的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和养殖代码。
(5)从事水产养殖的须提供《水域滩涂养殖证》复印件。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
2.初审。乡镇(街道)对申报材料初审,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县农经站。
3.认定。县农经站审核乡镇(街道)上报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认定合格后,报请县农业农村局颁发家庭农场资格认定证书。
4.备案。县农经站对已认定的家庭农场,在7日内,报曲靖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5.工商登记。获得资格认定的家庭农场,鼓励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办理相应的营业执照,并根据注册情况办理税务登记。家庭农场在取得营业执照30日内,向县农经站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纳入统一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 建档。各乡镇(街道)对家庭农场建档立卡,并对家庭农场各方面情况建立数据库。
第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经登记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各乡镇(街道)申报认定。
第七条 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3年审定一次。
第八条 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列为项目申报对象,择优推荐申报。
第九条 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撤销其资格。
1.取得家庭农场经营权后,不直接参加农业生产和管理,转包或转租经营的。
2.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3.流转土地合同到期未继续流转土地,生产经营规模缩小达不到家庭农场条件的。
4.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5.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家庭农场资格的。
6.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十条 本认定管理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认定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罗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1年9月26日,为切实做好我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罗平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罗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1年9月26日,县农业农村局农经站牵头起草了《罗平县家庭农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罗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各界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家庭农场的制定依据、家庭农场的定义、具备的条件、申报程序、资格撤销等共十一条。
(一)明确了制定《办法》的依据,家庭农场的定义。
(二)规定了家庭农场应具备以下条件,家庭农场的类型和规模。
(三)明确家庭农场申报程序。
(四)要求各乡镇(街道)对家庭农场建档立卡,并对家庭农场各方面情况建立数据库。
(五)规定了在本办法出台前已经登记注册成立的家庭农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可以向各乡镇(街道)申报认定。
(六)对已经认定的家庭农场,符合政策扶持条件的,列为项目申报对象,择优推荐申报。
(七)对家庭农场资格撤销作了相关规定。
(八)规定了本办法自2021年9月26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