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雄镇、板桥镇、环城乡、牛街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罗平坝子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01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平坝子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罗平坝子灌区水利工程的效益,按照水利工程“重建重管”的原则,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结合罗平灌区水利工程多年运行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二条 成立罗平坝子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分管农口的副县长担任主任,成员由县水电局、公安局、法院、土地局、罗雄镇、环城乡、牛街乡、板桥镇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组成,定期召开灌区代表大会,协调解决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供用水调度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负责监督落实灌区代表大会和管委会通过的决定。管委
会下设办公室在罗平坝子水利工程管理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罗平坝子水利工程管理处是专业性管理单位,
具体负责全灌区水利工程的日常管护供用水调度。
第四条 各受益的乡(镇)、村民委员会为群众性管理
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具体负责灌区内的支斗农渠的日常管护并协助水工程管理单位做好灌区水量调度和受益区水费收取工作、于渠管护。
第三章 水工程管护
第五条 白腊山引水干渠及渠上建筑物、龙王庙湾子水库库区建筑物和划界范围、灌区引水骨干工程,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管理。
第六条 对沟渠沿线两侧建立、划定保护区制度,范围是 15°坡以下的沟帮两侧各2米、15°坡以上的帮两侧5米20°坡以上的沟帮两侧各15米,主要建筑物周边范围为25 米。保护区统一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同时,按属地原则由各村(办)分级管理,对保护区上所植经果、林木按照所属村(办)70%,水工程管理单位30%进行受益分成,(原于一九八二年山林划界所植的清水河至花滩的水保林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清淤排障,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白腊山引水总干渠和龙王庙水库库区建筑物,白腊山引水东西干渠和龙王庙、湾子水库引水各干渠(中、低涵沟)按属地原则由各受
益乡(镇)负责,企业厂矿或单位范围内的由其单位清除,全灌区水利工程每年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安排清淤排障,由灌区管理委员会安排督促、检查。
对灌区内水工程的定期清淤排障工作、和沿沟沿线的保护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无论专业性管理单位或是群众性管理单位及相关单位都要签订责任,分片包干,将责任落实到组、到个人,并实行工作与报酬挂钩。
对灌区内水工程的定期清淤排障工作、和沿沟沿线的保护区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无论专业性管理单位或是群众性管理单位及相关单位都要签订责任,分片包干,将责任落实到组、到个人,并实行工作与报酬挂钩。
第八条 罗平坝子支渠(沟)以上水利工程由管理单位统一安排维修、灌区内各斗农渠(沟)按地原则由各乡(镇)统一安排维修,维修经费可采取自筹、上级补助或群众投工投劳完成。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九条 农业生产用水要确保最佳节令内供给到位
第十条 水费征收和使用。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物价部门的价格实行按方收费,按合同供水。水量以供水工程的计量设施
反映、供用水双方确认为准。水费用于工程的管理维护改造和发展。对农业灌溉水费提取10%返给村(办)的用于日常管理。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一条 水工程建筑物划界范围和保护区域严禁私挖乱植、乱建,违者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干、支渠上必需的取水口由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布置,不得擅自开口。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电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撤除违章建筑,采取补救措施的,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域或者河堤、湖滩内修建筑物的。
(2)擅自兴建栏、堵水工程的。
(3)不按国家和省级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修建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或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电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坏水工程建筑物、堤防、护岸有关设施
(2)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料、采料、建房、违法砍伐水工程保护林木及其它危害水工程安全活动的
(3)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范围内弃置、堆放砂石、物料、矿渣、垃圾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电力局负责解释。本办法颁布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