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中心、司、行、社):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罗平县建设工程及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06年6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平县建设工程及场地地震安全性
评价工作实施办法
地震是一种自然现象,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当今人类还无法避免和阻止它的发生,只能采取措施防御与减轻它给人类带来的灾难。为切实做好我县建设工程及场地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安评”工作),提高各类建设工程及场地的抗震设防能力,合理利用建设投资,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曲靖市防震减灾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评”管理对象
罗平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及场地,必须进行“安评”工作,采取抗震设防措施。
二、“安评”管理程序
(一)建设工程及场地项目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及场地立项批文后,必须将立项批文和可行性论证分析报告报县地震局审查。经审查后,对一般建设工程及场地,由县地震局根据罗平县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要求和建设工程及场地的地质勘察结果,提出抗震设防审查意见; 对重要建设工程及场地和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及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安评”工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二)须按抗震设防和“安评”工作要求管理的建设工程及场地,必须纳入当地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在建设工程及场地项目确定后和设计施工前,按“安评”工作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具体在工勘时同时开展此项工作),未经县地震局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工程及场地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拨付款项;建设规划部门不办理规划许可证;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地震部门审定提交的“安评”结果和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三)对 2002年1月1日后已审批的建设工程及场地,须“安评”而未做“安评”的,由县地震局牵头,发改、建设等部门配合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并补办有关手续。
三、“安评”经费预算
对必须进行“安评”工作的建设工程及场地,按照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必须把抗震设防和“安评”管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具体计费按工程投资总额低于5千万元的按3-4‰预算,大于5千万元的按2-3‰预算,其中少于3万元的按3万元预算。
四、责任追究
全县抗震设防要求和“安评”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由县地震局负责,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地震局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贯彻执行。
各有关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市政府12号令进行审批和办理有关手续的,必须按相关规定追究其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