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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的通知

罗政办发〔2012〕30号



各乡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心、

为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征收征用土地以下统称征地行为,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的有效实施,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征地效能,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征地体制,明确征地工作职责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征地主体,强化组织领导

征地工作关系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的工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用地需要,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政策的一致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节约集约用地通知的意见云政发 2008112和《中共曲靖市委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曲发200815 的规定,我县实行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乡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征地体制。

为加强对征地为的领导和协调,落实政府统一征地、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提高征地效能,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罗平县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县政府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公安局 信访局、县政府法制办和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长担任,负责组织实施征地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征地工作由县征地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人民政府与各乡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征地工作责任书,并向乡人民政府下达征地任务指令。乡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具体工作的实施主体。县国土资源、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住建、规划、农业、林业、水务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协同各乡人民政府共同完成征地任务,加强对征地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征地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一)县人民政府职责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订征地有关的实施办法、制度及征地补偿费标准,确定并下达征地工作任务,统一部署征地工作,协调、监督征地任务的落实及处理征地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人民政府职责

1.负责组织召开被征地村群众或群众代表大会,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工作,有效化解征地纠纷。

2.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为前提,组织有关村法人或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实地指界,配合国土资源、林业部门进行现场勘测定界。

3.负责召集村、小组、村民实地丈量土地及附着物、构筑物及青苗的清丈、确认、登记等调查到户工作。

4.组织好征地协议书的签订和其他要件的签字工作,保证国土资源、林业部门用地报件的正常报批,并保证项目正常落地。

5.负责征地费的使用监管工作,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兑付到村及农户,并按规定完成土地补偿登记、土地承包证的调整及核销工作。

6.负责征地费的使用监管工作以及监督安置用地的依法使用。

(三)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1.发改部门负责根据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用地计划。

2.住建、规划部门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建设的需要,确定项目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控制指标,保证用地计划在城镇规划上的落实以及科学合理确定各类用地规模;组织做好项目用地放线工作,督促指导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清算及补偿等工作。

3.资源部门负责根据各部门的用地需求,依法按规定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并及时组织报批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程序公告。

2发放征地告知书,告知被征地单位拟征地范围,概略面积以及征地后的用途。

3组织勘测定界工作,依法确定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

4依照勘测定界结果依法测算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后按程序公告。

5对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向被征地村组发听证告知书,若需要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充分听取被征地村群众意见和建议后,修改形成最终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6根据最终批准后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按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中的面积、地类将征地补偿费用依法足额划拨到被征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再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兑付到各村组。

7组织农转征报批材料,并及时报批和供地。

4.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金的收支管理工作,按规定对土地成本及收益实行单独核算。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征缴和管理工作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劳动技能培训等工作。

6.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土地《承包证》的核销等工作。

7.林业部门负责征收林地位置、范围、界线、面积确定;制定征收公告和林地补偿方案,拟征地协议及审核补偿标准;组织林地征收及林地报批及《林权证》核销等工作。

8.监察、公安、信访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征地有关工作。

(四)用地单位(建设项目业主) 职责

1.配合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做好征地工作,负责完成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及时向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提供土地征收、转用、供给所需的材料。

2.派出工作小组全程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参加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征地洽谈工作,及时与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协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推进和顺利完成。

三、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征地工作程序

(一)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有关村组代表对征收土地范围进行初步确定;由有关村民小组法人或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实地指界,进行现场勘测定界,勘测定界面积作为国土资源部门报批及拨付补偿标准,增加勘测定界面积5%作为手工丈量误差补助,增加部分支出计入征地成本。

(二)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召开群众或群众代表大会,说明征地范围,初步的目的、用途、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征询预留安置方案。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及耕地补偿方案,核定补偿标准及草拟征地协议,并积极组织报批;住建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对地上附着物、构筑物进行清点,签订征地协议时一并按标准补偿

(三)乡(镇)人民政府在做好征地群众思想工作的基础上,签订征地协议。如需丈量到农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组织村、组实地进行面积丈量和勘测定界。

(四)批准后的征地方案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予以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被征地群众思想工作,保证项目用地;规划部门做好用地放线工作。

(五)征收林地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四、征地实行经费包干制

征地包经费为征地责任书中明确的征地过程中的各种费用的统称列入土地成本征地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土地基金预算以征地目标责任制考核方式兑现给乡(镇)人民政府及国资源部门。对特别重大项目征地采取单独签订责任状的方式进行考核

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征地工作。国家、省、市和县重点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列入县对乡(镇)的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和按时完成。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定期通报征地落实情况。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在征地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县征地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妥善解决,并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步完善征地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罗政办发2009169)同时废止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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