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曲环罚字〔2023〕8-5号
罗平县恒鑫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329310485M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海马居委会海马村
法定代表人:陈书华
2023年3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罗平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罗平县恒鑫云岭牛养殖项目在未取得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形下,擅自于2018年8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完成全部8栋牛舍、青贮窖、饲料贮存及加工区、员工办公生活区、堆粪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等工程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3年3月21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8-5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8-9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罗平县恒鑫云岭牛养殖项目一切建设活动。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户 名:曲靖市财政局
账 号: 533601060018800003640(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单位代码: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