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3〕8-6号
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569H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三江大道西段建宁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马利波
2023年3月3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罗平大队对你公司承建的罗平县中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罗平县中医院改扩建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建筑施工夜间作业备案证明》,擅自在2023年3月22日22时至2023年3月23日凌晨1时40分期间实施了1区地下室顶板和5区筏板防水保护层浇筑作业。
以上事实有2023年3月3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3月31日和2023年4月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3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3年3月31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递交《建投四公司罗平县中医院项目关于减免行政处罚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不符合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8-6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8-11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
2.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分行
户 名:曲靖市财政局
账 号:533601060018800003640(曲靖市生态环境局单位代码:010712 收入项目编码:103050125 收入项目名称:生态环境罚没收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