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飞:
身份证号码:532226***1733
2023年8月21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罗平恒业投资有限公司马街拌合场项目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马街拌合场项目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密闭骨料堆场、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料斗喷雾和危废暂存间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于2023年7月3日进行设备调试试生产。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该公司马街拌合场项目建设、生产和管理工作,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2023年8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8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8月2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3年8月21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8-15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8-31号)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你是该公司马街拌合场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