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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 曲环罚字〔2023〕8-17号
  • 2023-11-03 08:14

俞磊:

身份证号码:530324***0335

住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

 

2023818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云南缔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年产21万平方米安全玻璃生产项目于2022829日通过自主环保验收。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全权负责该公司年产21万平方米安全玻璃生产项目建设、生产和管理工作,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202381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81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3818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023818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于20231016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8-17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8-28号)为证。

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你是该公司年产21万平方米安全玻璃生产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