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2月26日9时27分许,罗平县腊山街道罗平县远诚汽车修理厂旁一空地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导致1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佘XX,男,汉族,1975 年 02 月 15 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红星居委会龙门街XX号,居民身份号码:53232219750215XXXX,交通方式:驾驶云DUD3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持有证号:53232219750215XXXX,C1E驾驶证。
当事人:栾XX,女,汉族,2016 年 07 月 23 日出生,户籍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三岔河镇白岩村委会河口村XX号,居民身份号码:53032220160723XXXX,交通方式:步行。
(二)、车辆基本情况
云DUD3XX号车系银色“五菱牌LQG5028CCYQSPY”轻型仓栅式货车,发动机号:UK12230XXX ,车辆识别代号:LZWDBAGA5KE757XXX,该车于2019年06月13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所有人:佘XX,注册登记住址:曲靖市罗平县罗雄街道龙门街XX号,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该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靖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时由佘XX驾驶。
(三)、道路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罗平县远诚汽车修理厂门口路段,修理厂门口水泥场子长2810厘米,宽720厘米,修理厂东侧有一空地,空地长1690厘米,宽1540厘米。2、罗平县远诚汽车修理厂门口道路呈东西走向,东至罗平县云贵路,西至罗平县职业技术学校,有效路面宽540厘米。3、发生事故时为白天,路面性质为干燥水泥路。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2月26日09时27分,佘XX驾驶云DUD3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曲靖市罗平县远诚汽车修理厂门口路段(罗平县远诚汽车修理厂旁一空地)装载完塑料管起步行驶时,其所驾车与蹲在罗平县远诚汽车修理厂门口水泥场子上玩耍的栾XX相撞后碾压,造成栾XX受伤经罗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监控等。
2、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3、据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曲恒通[2023]车鉴字第0277号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云DUD3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1)、转向系:符合GB7258-2017相关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GB7258-2017及GB/T18344-2016相关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GB7258-2017第8.1.1条规定。(4)、机械故障分析:经检验该车无机械故障。
4、据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20230008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栾XX的死亡原因分析为颅脑损伤死亡。
5、经查证:佘XX驾驶云DUD3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车辆起步行驶时对周围及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佘XX驾驶云DUD3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车辆起步行驶时对周围及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2、栾XX无交通违法行为及过错。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佘XX驾驶云DUD3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车辆起步行驶时对周围及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是造成此事故的全部过错,认定佘XX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栾XX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五、追究责任人责任
根据《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云0324刑初153号判决书,佘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佘XX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六、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突出问题
1、机动车驾驶人在车辆起步行驶时对周围及路面情况观察不足,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二)、预防对策建议
1、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制作警示教育片对广大驾驶员开展警示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校园活动,协调学校、家庭对未成年人开展引导教育,提高道路交通安全防范意识,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3、加大对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