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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 曲环罚字〔2023〕8-18号
  • 2023-11-20 09:02

罗平县万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568840440Y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圭山村委会圭山村

法定代表人:官小平

 

20231023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3102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1024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1023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31024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31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38-18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38-36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对罐车清洗废水处理设施设备进行更新,并确保其正常运行,杜绝清洗废水外排现象,有效防范环境安全风险;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