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卫国等委员:
首先感谢各位委员对罗平县基层法律服务所建设的关心,你们提出的《关于全面恢复乡镇法律服务所建设的建议(第56号)》已交由罗平县司法局办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服务所基本情况
基层法律服务所始建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原因是当时基层(特别是乡镇)法律人才稀缺,2000年3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通过省司法厅考核和参加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途经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按照当时政策,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是二所合一办公,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多数是由司法所公职人员和少量从事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组成。
2004年以前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都是由云南省司法厅审批,2004年5月19日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件规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注销情况及原因
根据《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清理公职人员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通知》(云司函〔2020〕80号)和《曲靖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清理公职人员兼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工作方案》(曲司发〔2020〕24号)要求,《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企业兼职问题工作的通知》(云组通〔2017〕9号)的相关规定,注销了一批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的公职人员,罗平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大幅减少,只有6人。
三、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获取办法
根据2017年12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38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参加省、自治区、直辖
市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考试合格;
(三)品行良好;
(四)身体健康;
(五)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1年,但具有2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除外。
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申请执业。
四、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发展方向
按照基层法律服务的补充性、公益性、阶段性的总体思路,因基层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导致在经济欠发达乡镇没有从业人员,目前正在培育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市司法局出台了《曲靖市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实施方案》(曲司发〔2020〕51号)对我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发展方向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
加强党对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的全面领导,发展壮大农村基层法律服务队伍,综合素质明显提高,法律服务质效不断增强,人民群众满意度切实提升,实现队伍规范化、专业化、长效化发展,打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服务高效、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法律服务队伍。
(二)坚持因地制宜
聚焦本地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严格执业核准,有序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资源紧缺的革命老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登记执业,辐射广大农村地区。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1人以下的地区,积极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高于1人,低于2人的地区,适度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2人以上3人以下的地区,控制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万人口拥有律师数3人以上的地区,不再发展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县政府所在地的罗雄、腊山原则上不再发展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在法律服务资源紧缺的革命老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壮大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三)坚持统筹规划
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坚持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体制机制,优化管理方式,健全保障措施,建设符合新时期要求的基层法律服务队伍。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