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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平县落实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工作管理办法

  • 罗平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2024-01-10 11: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抓好食品安全“两个责任”落实,推动属地干部履行好食品安全包保责任,促进包保督导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升罗平县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地落实的意见》《中共罗平县委办公室 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罗平县推动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南省其他类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结合罗平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包保责任是指罗平县辖区内包保B、C、D三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属地干部,在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章  包保安排

第三条  包保主体划分。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全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按规模大小和风险程度分为A、B、C、D四级。

(一)A级主体原则上包括:特殊食品、 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企业,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餐饮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用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500 人以上的幼儿园食堂,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等。

(二)B级主体原则上包括: 中小型食品生产企业,中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上500 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大型食品仓储企业,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等。

(三)C级主体原则上包括: 微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加工小作坊,小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用餐人数5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用餐人数300人以下的幼儿园食堂,农贸市场等。

(四)D级主体原则上包括:微型食品销售企业、餐饮企业,小餐饮、食品摊贩,以及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四条包保干部安排。全县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包保干部分为B、C、D三级。B级包保干部为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县食安委重点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包保B级食品主体。C级包保干部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食安委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包保C级食品主体。D级包保干部为村级“三委”(村党总支委员、村委委员、监委主任)班子成员,负责包保D级食品主体。

第五条新增主体包保安排及注销主体调整。

(一)新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新增主体需按照层级及时录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平台”,每月按要求进行对应层级包保关系匹配,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二)注销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包保干部在开展督导检查时,如包保主体已经注销或停产停业的,需通过电脑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平台”或手机端“食安督APP”修改主体状态。主体状态为“长期停产停业”“失联”“一址多证”或“注销”的,下季度系统会自动解除包保关系。主体为“临时停产停业”的,下季度仍需按要求开展督导检查。

第六条包保干部动态调整。因工作调整、人事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包保干部的,须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确定包保干部,并逐级上报备案。村级包保干部变动由村(社 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安办上报,乡级包保干部变动由所在单位及时向乡镇(街道)食安办报告,县级包保干部变动由所在单位及时向县食安办报告。县乡两级食安办接到报告后,要及时研究调整相关食品主体的包保干部,并通知到包保干部本人。

 

第三章  学习培训

第七条  个人自学。各层级包保干部通过县食品安全办编发的文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应知应会工作手册、宣传手册、网络视频等开展自学,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知识,确保包保督导工作取得成效。

第八条  集中培训。县、乡级食品安全办每年应定期组织开展包保干部业务培训、轮训,提高包保督导实操水平,增强包保干部督导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县、乡级食品安全办应通过多种形式对各层级包保干部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业务知识培训,同时根据工作情况组织包保干部外出学习培训。

第九条 观摩学习。县乡两级食品安全办要按照典型引路法要求,每年组织各级包保干部至少开展2次现场观摩学习,以先进示范为榜样,通过看亮点、找差距,取经验、拓思路,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督导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包保督导

第十条督导时间。包保干部每季度常态化对包保主体至少开展1次督导检查,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应增加督导检查频次。各级包保干部须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完成本季度督导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督导内容。包保干部要按照“五看”“五查”要求,以及上一次督导反馈问题整改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重点检查。

(一)“五看”。一看环境卫生。生产经营场所卫生是否整洁,从业人员穿戴是否干净整洁;二看责任制度。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是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或食品安全员;对应岗位是否建立相关职责或守则;学校、幼儿园等高风险主体,是否建立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是否落实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是否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三看工作机制。是否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是否有对应的“三本账”(日记录、周报告、月调度记录台账);四看追溯管理。是否建立食品购进、验收、储存、销售等可追溯体系,是否建立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制度;五看应急处置。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是否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

(二)“五查”。一查食品存放。食品生产单位食品添加剂的保管使用是否有领用、出库、使用记录;食品流通单位各类食品是否分区分类存放、是否隔墙离地;餐饮单位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是否生熟分开;二查外观质量。是否有变质或超保质期的食品;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是否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三查虚假宣传。“一老一小”特殊食品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四查清洗消毒。餐饮单位是否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集中消毒的餐具、饮具的采购是否有合格证明;五查人员管理。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效健康证明,是否有每日晨检记录,是否开展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信息上传。各级包保干部督导完成后2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包保干部督导检查记录表或现场督导照片)上传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平台”。做到督导工作覆盖率、上传率均达100%。

第十三条问题反馈。包保干部在督导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反馈给包保主体,当场能整改的,要督促包保主体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整改落实,当场不能整改的要限期整改。问题突出的应当在督导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抄送给当地食品安全办或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四条  责令整改。各级食品安全办、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包保干部反馈的问题后,要及时安排执法人员到现场根据问题情况,采取责令改正、停业整改、立案查处等措施督促整改问题,确保问题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整改完成,形成闭环管理,并及时将整改情况通报包保干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办。

第十五条工作纪律。包保干部要按照《责任清单》《任务清单》《督导清单》开展督导,严格遵守“五个严禁”。严禁搞形式主义,敷衍塞责;严禁刁难主体,干扰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反廉政纪律,收受企业财物;严禁吃拿卡要,接受企业宴请和礼品礼金;严禁加重下级负担,搞层层陪同。

第十六条工作衔接。县、乡两级食品安全办要做好包保干部与包保主体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衔接,包保主体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属地食品安全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给包保干部。包保干部督导检查工作中受到干扰、阻止或其他情况的,属地食品安全办或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分析研判。县、乡两级食安办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大对包保督导信息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及时研判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及时总结评估,为政策制定和决策提供支撑。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日常考核管理。县乡两级食安办要按照“五个一”工作机制要求,加强日常考核管理,推动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包保责任落实。

(一)一周一督促。县、乡两级食品安全办将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工作纳入一周一督促,要建立分级包保干部工作群,每周在工作群通报清单上传、包保督导完成等工作推进情况,提醒各级包保干部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包保督导工作。

(二)一月一通报。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工作实行一月一通报、一提醒,县、乡两级食品安全办每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通报当月推进落实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工作进展情况(包括“三清单一承诺”上传完成、各级包保干部督导完成和问题整改完成等情况),及时传达有关精神和要求、指出不足

(三)一季一调度。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工作实行每季度一调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召开调度会,对本季度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查找不足,查缺补漏,研究解决问题措施,对下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四)一季一检查。县、乡级食品安全办要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督查方案,组建督查组,按照下督一级的原则,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包保责任落实定期开展实地督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对做得好的形成经验进行推广。

(五)一季一考评。县、乡食品安全办要设计客观公正和可量化、操作性强的指标,对食品安全包保责任实行一季度一考评,四个季度考评结果作为全年工作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县、乡两级食安办要制定方案,结合日常考评情况,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年底对包保干部履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结果运用。包保干部工作表现突出的应进行公开表扬,考核不合格的纳入食品安全考核对单位进行相应扣分。包保干部职责履行情况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使用、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县、乡两级食安办要及时掌握B、C、D三级包保干部责任履行情况,对工作不力的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拒不整改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二条  县、乡两级食安办要畅通渠道,全面掌握包保干部严守纪律情况,违反工作纪律,一经查实,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包保干部是包保主体食品安全的包保责任人,因工作不力,应该发现的风险隐患督导未发现,导致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应移送有关部门根据情形给予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罗平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