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4〕8-5号
云南华冉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维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MA6Q317R6J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巨朵村
2024年3月28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无证排污。你公司巨朵洗煤厂技改生产线项目(新建1条煤泥烘干生产线)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需按简化管理的要求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下,技改生产线项目(新建1条煤泥烘干生产线)即投入生产,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
2.虚假验收。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下,在2022年1月1日组织的云南华冉煤业有限公司巨朵洗煤厂技改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中提出验收合格意见,并于2022年1月30日通过自主环保验收,在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弄虚作假。
以上事实,有2024年3月2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2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4年3月28日从你公司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及执法人员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和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调取的截图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8-5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8-11号)为证。
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无证排污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2.对虚假验收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陆仟元整(¥22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