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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 曲环罚字〔2024〕8-7号
  • 2024-05-21 08:22

曲环罚20248-7

 

罗平县旺顺种养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30324MA6NDKPB3R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九龙街道很召村委会清平哨村大平地

 

2024328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你单位养殖场经过发酵处理后的粪污在排入综合利用池过程中,因未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导致池中收集的粪污外溢至池子下方油菜地旁的土沟中。

以上事实,有202432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32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32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4328日从你单位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于20245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8-7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8-13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和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改正养殖粪污外溢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防止粪污外溢,同时组织人员将外溢的粪污清理干净;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