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6日17时31分许,在罗平县腊山花海大道嘉禧建材城门口发生一起造成1人现场死亡和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罗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准(〔2024〕—106),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丁宪富为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总工会、腊山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罗平腊山“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驻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事故调查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检验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罗平腊山“2·1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何XX驾驶桂B2C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念XX驾驶云D77XXX号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横过机动车道时对来往车辆观察不足,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未下车推行,导致念XX所驾车车头与沿花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何XX驾驶的桂B2C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左侧蓄气罐部位相撞,相撞后念XX倒地被该重型厢式货车左后轮碾压,造成念XX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肇事重型厢式货车及驾驶人等情况
1.肇事重型厢式货车:桂B2CXXX号(临时行驶车号牌)
肇事车系白色“乘龙牌LZ5180XXYHXXXX型”重型厢式货车,发动机号:S06P3020XXX,车辆识别代号:LNXBEG089RL801XXX,该车于2024年2月6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为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21日,核定载质量为9170kg,实际载质量4320kg。该车系东风XXX汽车有限公司交由柳州市X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从广西柳州市运送至云南昆明市,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日期:2024年2月6日16:00时起至2024年2月22日16:00时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费合计72.00元(柒拾贰元整),(保险单号:11409113902389674XXX)。
2.柳州市X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MABXJADXXX(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X,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销售等﹞,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22年9月19日,住所:柳州市学院路50号鑫中联大厦1栋1单元XXX号,经营场所:柳州市柳东新区发展大道南端与曙光大道交叉口西北角XXX地块“一照多址企业”。
3.驾驶人:何XX,男,汉族,小学文化,45岁,身份证号码:450221197909231XXX,户籍地址:广西柳州市柳江县进德镇白山村XX屯XXX号,工作单位:柳州市X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签约驾驶员),持有驾驶证号为:450221197909231XXX、档案
编号为:450200167XXX的“B2D”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21年11月30日至长期,驾驶证状态:正常。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05X号)鉴定意见:送检何XX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二)肇事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等情况
1.肇事电动自行车云D77XXX号肇事车系黄色“小刀TDT22336Z”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编号:189032304146XXX,电机号码48V400W-W0123061762XXX,机动车所有人:念XX,该车于2023年9月13日在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
2.驾驶人念XX,女,汉族,小学文化,60岁,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640116XXXX,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大水井乡革来村委会XX村XXX号。罗平和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罗平和谐[2024]法医毒检字第005X号)鉴定意见:送检念XX血样中未检出乙醇。
(三)事故路段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曲靖市罗平县花海大道嘉禧建材城门口路段,现场路段呈南北走向,南至师宗县,北至罗平县板桥镇,由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划分为双向六车道,由东向西方向依次为机非混合道、机动车道、机动车道、道路中心隔离绿化带、机动车道、机动车道、机非混合道,宽分别为350厘米、370厘米、350厘米、600厘米、350厘米、350厘米、360厘米。
2.现场路段道路西侧有一路口至罗平县嘉禧建材城,道路东侧由北向南有两路口,分别至罗平县金圭大道、平安停车场。现场路段纵向线型为直线,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2月16日17时30分许,念XX驾驶云D77XXX号电动自行车行驶至曲靖市罗平县花海大道嘉禧建材城门口路段由东向西横穿花海大道时,其所驾车车头与沿花海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的何XX驾驶的桂B2C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左侧蓄气罐部位相撞,相撞后念XX倒地被该重型厢式货车左后轮碾压,造成念XX当场死亡及电动自行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罗平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对遇难者家属进行安抚,保持了社会稳定,目前遇难者遗体已火化并于2024年3月4日入葬罗平县望城坡公墓,理赔工作已完毕。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万余元。
四、事故原因
1.事故直接原因:念XX驾驶云D77XXX号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横过机动车道时对来往车辆观察不足,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未下车推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事故直接原因。
2.事故间接原因:何XX驾驶桂B2C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念XX驾驶云D77XXX号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横过机动车道时对来往车辆观察不足,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①、第七十条第一款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错,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③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④之规定,认定念XX(事故中死亡,经云南省罗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第2024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念XX的死亡原因分析为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何XX驾驶桂B2CXXX号(临时行驶车号牌)重型厢式货车行驶至事故地点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⑤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过错,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⑦之规定,认定何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责成何XX积极配合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并进行相关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④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⑤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
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赔偿(已签订了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建议由柳州市X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柳州市X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如实向公安机关报告,配合死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并进行相关赔偿并履行到位,该公司履行了企业主体责任、法人黄X履行了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经事故调查组讨论决定不再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柳州市XXX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从思想上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从行动上确实履行好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相关制度、规程,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及管理,认真做好日常巡查巡检、安全防范及救援工作,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同时要全面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将排查整治情况于7月28日前报送事故调查组。
2.罗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罗平县交通运输局要采取有
力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分析研判,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采取超常规的措施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紧盯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关键风险,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第一时间落实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进一步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力度,严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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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辖区实际,对事故多发、易发的平交路口进行隐患排查,进行分类施策治理,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到位,确保隐患治理底数清、情况明,对道路两侧岔路口、路边植物影响道路交通可视距离的问题进行彻底排查整治,通过修剪行道树枝、增加并优化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识、标牌的设置,切实提高辖区内道路的安全承载能力。
4.相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2020〕31号)和《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曲政发〔2013〕35号)的有关要求,切实落实地方交安委办统筹协调作用,强化宣传教育,以案说法,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进一步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在全社会努力营造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附:调查组人员签字表
罗平腊山“2·16”一般交通事故调查组
(罗平县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