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4〕8-10号
罗平瑞祥天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061587191U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板桥镇巨朵工业园区
2024年4月26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常温废旧轮胎回收利用生产活动。按照《罗平瑞祥天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常温废旧轮胎回收利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要求,你单位各车间均须采取集气罩+厂房密闭措施。2024年4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检查组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你单位破碎车间、脱硫车间、压胶车间、垫带车间均密闭不严,脱硫车间、垫带车间正在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异味弥漫生产厂区和厂区周边。2024年4月26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破碎车间和脱硫车间顶部留有空隙,脱硫车间窗户未密闭,压胶车间5条生产线配套安装的幕帘密闭不严。
以上事实,有2024年4月2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检查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6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024年4月26日《现场照片、录像说明》、2024年4月26日从你单位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8-10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8-24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23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