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环罚字〔2024〕8-11号
云南东源罗平东城煤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6836985665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阿岗镇木冲格村
2024年5月8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矸(原煤和煤矸石混合物)。按照《云南东源罗平东城煤矿有限公司罗平县阿岗镇金城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你单位开采出的原煤和矸石应规范贮存在封闭式储煤大棚内。2024年5月8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时,你单位有两堆易产生扬尘的煤矸未贮存在储煤大棚内,露天堆放在工业广场上。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4年5月8日从你单位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8-11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8-26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