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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 2024-07-15 13:55

曲环罚20248-13

 

罗平县祥云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家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4597140283Y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老厂乡舍迫村委会舍迫村

 

2024518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矸石。按照《罗平县祥云经贸有限公司舍迫煤矿资源整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要求,你单位应在储煤棚内设置矸石转运场,产生的煤矸石暂存于矸石转运场后运到砖厂综合利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产生的煤矸石露天堆放在储煤棚后的空地上;

二是私设暗管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场地雨污水及食堂生活污水。你单位工业场地西面临时食堂的生活污水排入工业场地雨污水收集沟,混合工业场地的雨污水一起未经处理,通过地下管道排入地下涵管检修井,与处理后的矿井水一起通过地下涵管排入初纳河。

以上事实,有202451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51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58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4518日从你单位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于20246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8-13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8-30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陆仟元整(¥156000.00元)。其中,未密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煤矸石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元整(¥144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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