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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 曲环罚字〔2024〕8-9号
  • 2024-07-23 08:36

曲环罚20248-9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尤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098268547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万达路136

 

202447日,罗平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硫酸厂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共用烟气排口在202432818:00329日凌晨1:00期间排放的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值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202432817:47,你单位硫酸厂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尾气处理系统因碱液循环喷淋泵跳闸停运,导致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共用烟气排口二氧化硫超标排放,沸腾焙烧及烟气制酸共用烟气排口自动监控系统显示,在202432818:00329日凌晨1:00期间二氧化硫实测浓度值超过《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400mg/m3

以上事实,有20244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4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47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202447日从你单位提取的书面证据材料以及202447日执法人员在《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调取的截图和下载的数据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我局于20246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48-9号)、《送达回证》(曲环送〔20248-22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壹仟元整(¥141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财务室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按照缴款流程将罚款缴至国家金库曲靖市中心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