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四字简称 | 项目主管部门 | 政策依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项目 级次 | 政策咨询电话 | 财政部门项目 资金管理处室 | |||
一级项目序号 | 一级项目名称 | 二级项目序号 | 二级项目名称 | ||||||||
中央和省级项目 |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1 | 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水电物管费减免补贴 | 1-1 | 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水电费减免补贴 | 易迁水电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搬迁贫困群众物管费等减免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农〔2020〕190号)、《关于延续易地扶贫搬迁以奖代补和大型进城安置区脱贫搬迁群众水电物管费减免补贴等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易地〔2023〕696号) | 列入“十三五”国家规划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在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安置区(安置建档立卡搬迁人口200户800人以上)内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上述安置区内从非脱贫户中识别的防返贫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和部分突发严重困难户)。 | 减免补贴按照“当年使用、次年兑付”的原则进行兑付和清算,搬迁群众应按有关规定正常缴纳水费、电费。水电费补贴标准:2023-2025年给予每户2立方米/月用水补贴和4千瓦·时/月用电补贴。 | 省级 | 0871-63113970 | 农业农村处 |
1-2 | 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安置区建档立卡搬迁群众物管费减免补贴 | 易迁物管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大型安置点搬迁贫困群众物管费等减免补贴资金管理的通知》(云财农〔2020〕190号)、《关于延续易地扶贫搬迁以奖代补和大型进城安置区脱贫搬迁群众水电物管费减免补贴等政策的通知》(云发改易地〔2023〕696号) | 列入“十三五”国家规划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在易地扶贫搬迁大型进城安置区(安置建档立卡搬迁人口200户800人以上)内安置的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上述安置区内从非脱贫户中识别的防返贫监测对象(边缘易致贫户和部分突发严重困难户)。 | 减免补贴按照“当年使用、次年兑付”的原则进行兑付和清算,搬迁群众应按有关规定正常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补贴标准:2023-2025年减免25%。 | 省级 | 0871-63113970 | 农业农村处 | ||
云南省民政厅 | |||||||||||
2 | 老年人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云南省民政厅 | 云南省民政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开展高龄津贴“免申即享”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4〕113号) | 具有云南省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含年满80周岁当月)的老年人 | 1.80-99周岁,每人每月50元。 2.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300元。 | 省级 | 0871-65731371 | 社会保障处 | ||
3 | 老年人服务补贴 | 服务补贴 | 云南省民政厅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云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2号) | 具有本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 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省级 | 0871-65731365 | 社会保障处 | ||
4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补助 | 孤儿助学 | 云南省民政厅 | 《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孤儿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每人每学年1万元。资助时限为孤儿入学就读期间。 | 中央 | 0871-65731611 | 社会保障处 | ||
5 |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 | 5-1 |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孤儿补助 | 云南省民政厅 |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16号)、《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2〕179号 )、民政部等12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民政部等3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 | 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等特困儿童基本生活标准。2024年7月1日起,集中养育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特困儿童保障省级指导标准为每人每月1350元。 | 中央 | 0871-65731611 | 社会保障处 |
5-2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贴 | 特困生活 | 云南省民政厅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3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 省级按年度制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省级指导标准不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2024年省级指导标准为956元/人·月。各地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本地标准。 | 中央 | 0871-65731379 | 社会保障处 | ||
5-3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特困护理 | 云南省民政厅 | 《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社救〔2020〕11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 | 按规定签订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并承担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职责的照料服务人个人、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 | 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制定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日常生活照料费用、养老机构护理费用的一定比例,分为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2024年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为995元/人·月、二档为498元/人·月、三档为299元/人·月;分散供养照料护理补贴一档为179元/人·月、二档为105元/人·月、三档为60元/人·月。 | 中央 | 0871-65731379 | 社会保障处 | ||
5-4 | 特困人员丧葬医疗补贴 | 特困丧葬 | 云南省民政厅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73号) | 1.丧葬补贴发放到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供养机构、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 2.医疗等涉及特困人员的其他补贴发放到特困人员本人、监护人或供养机构账户。 | 1.丧葬补贴按照每人2000元的标准执行; 2.特困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供养经费支持。 | 中央 | 0871-65731379 | 社会保障处 | ||
5-5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云南省民政厅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5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民社救〔2018〕4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云民办发〔2020〕146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临时救助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3〕7号 ) | 根据困难情形,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在提出申请之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个人自付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家庭。 | 1.支出型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单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且累计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6倍。 2.急难型救助标准。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1000元(含)以下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急难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 中央 | 0871-65731352 | 社会保障处 | ||
5-6 | 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临补 | 云南省民政厅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群体价格临时补贴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7〕200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 | 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困难群众。 | 启动条件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补贴标准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 中央 | 0871-65731361 | 社会保障处 | ||
5-7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 城市低保 | 云南省民政厅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云民规〔2021〕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级财政等部门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每年动态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各州(市)按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的原则制定相关标准。2024年省级指导标准为735元/人·月。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 中央 | 0871-65731361 | 社会保障处 | ||
5-8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 农村低保 | 云南省民政厅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民规〔2021〕2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24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4〕58号)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 |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省级指导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各州(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指导标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4年省级指导标准为6400元/人·年。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也可以根据申请家庭困难程度和人员情况,采取分档方式计算。 | 中央 | 0871-65731361 | 社会保障处 | ||
6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6-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残生补 | 云南省民政厅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2〕22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244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3〕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23〕8号) | 具有云南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每人每月90元。 | 中央 | 0871-65731362 | 社会保障处 |
6-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残护补 | 云南省民政厅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2〕227号)、《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云民发〔2022〕244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3〕7号)、《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民规〔2023〕8号) | 具有云南户籍的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 | 中央 | 0871-65731362 | 社会保障处 | ||
7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补助 | 儿童助学 | 云南省民政厅 |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150号) | 当年参加高考且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进行身份认定且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 每人一次性资助2000元 | 省级 | 0871-65731611 | 社会保障处 |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
8 | 公共就业服务补贴 | 8-1 | 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 就业补贴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进一步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稳就业促发展惠民生2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3〕2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发放工作的通知》 | 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 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省辖区内乡镇、村企业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基层服务期满6个月的 (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给予个人5000元的一次性基层就业奖补。 | 中央 | 0871-67013079 | 社会保障处 |
8-2 | 跨省“一次性交通补贴” | 跨省交补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 | 《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4〕10号) | 云南省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 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往返交通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 | 省级 | 0871-67013079 | 农业农村处 | ||
8-3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创业补贴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16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23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创业”云南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的通知》(云人社函〔2024〕184号) | 对首次创业(在云南省内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正常运营1年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依法申报纳税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每人不超过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 省级 | 0871-67013079 | 社会保障处 | ||
8-4 |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社保补贴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20〕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号) | 云南省实现灵活就业并购买社会保险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 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 中央 | 0871-67013079 | 社会保障处 | ||
8-5 |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 | 求职创业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16号) | 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自愿申请的8类高校毕业生(含中职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求职创业补贴。第1类:我省8个人口较少民族(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怒族、阿昌族、普米族、布朗族和景颇族);第2类: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第3类:3个涉藏地区;第4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5类: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第6类:特困救助供养家庭;第7类:贫困残疾人家庭;第8类:脱贫户家庭毕业生。 | 1000元/人,每人在一个教育阶段只可享受一次。 | 中央 | 0871-67120455 | 社会保障处 | ||
8-6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乡村公岗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乡村振兴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人社通〔2021〕81号) | 符合补贴发放条件的安置在人社部门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上的农村劳动力。 | 各县(市、区)或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对非全日制乡村公益性岗位可按小时制计算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可由用人单位根据不同性质岗位的公益性服务程度、服务时间、劳动强度、资金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资金申报、使用及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各岗位开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 中央 | 0871-67120455 | 社会保障处 | ||
8-7 |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 社保补贴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4〕1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61号) |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 | 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之外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州(市)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 中央 | 0871-67120455 | 社会保障处 |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
9 | 地质灾害防治补助 |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员补助 | 群测群防 |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13〕20号)、《地质灾害监测员和监测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云国土资〔2014〕28号) | 群测群防监测员 | 每人每年不低于1500元,其中:州(市)负担不低于1000元,县级负担不低于500元。 | 省级 | 0871-65703192 | 资源环境处 |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1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10-1 | 农村危房改造 | 危房改造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其中5类人员不能纳入改造对象:已享受危房改造政策扶持且达到“安全稳固、遮风避雨”标准的;一户多宅且有安全住房的;已在县城或其他地方购买商品住房的;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各类违建或宅基地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农房不得纳入改造范围)。 | 统筹使用省对下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坚持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引导、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支持的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并依据改造方式、成本需求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分类补助标准。 | 中央 | 0871-64322042;64322043 | 社会保障处 |
10-2 | 农房抗震改造 | 农房抗震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中央 | 社会保障处 | ||||||
11 | 农村危房改造贷款政府贴息 | 农危贴息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社〔2017〕260号) | 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 1.贷款期限:最长可至8年。 2.贴息年限:政府贴息补助5年,如遇农户提前还款,终止贴息。 3.贴息利率:贴息利率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贴息期间,农户承担利息按年利率2%计,其余利息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按照1:1:1的比例承担,省直管县按照2:1的比例承担。如国家或省委、省政府对贴息政策另有规定的,则按有关规定办理。 | 省级 | 0871-64322042;64322043 | 社会保障处 | ||
12 | 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 住房租赁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财政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建保〔2017〕305号) | 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但未享受实物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具体补贴对象由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 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自行确定。 | 中央 | 0871-64327210 | 综合处 |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
13 | 扩种油菜补贴(现金补助) | 扩种油菜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2025年度油菜种植工作的通知》 | 采取货币补助的油菜种植户。 | 30元/亩。 | 中央 | 0871-65749532 | 农业农村处 | ||
14 | 省内跨州市“一次性交通补贴” | 省内交补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云南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修订〈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财规〔2024〕10号) | 云南省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 对省内跨州(市)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 | 省级 | 农业农村处 | |||
15 | 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补贴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云财规〔2022〕14号)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由县级根据当年的补贴资金规模(包括当年上级下达、上年结转等),按照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确权登记颁证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补贴标准应统一。 | 中央 | 0871-65749533 | 农业农村处 | ||
16 | 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 | 甘蔗补贴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2025年榨季糖料蔗良种良法技术推广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种药〔2024〕16号) | 糖料蔗种植主体和机械化作业主体,包括蔗农、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其他实际种植主体。 | ①对使用糖料蔗健康种苗的按新植面积补贴330元/亩;②对使用糖料蔗脱毒种苗(采用温水脱毒技术处理后的脱毒苗或组培苗)的按新植面积补贴600元/亩;③机械化升翻开沟及标准化种植(1.1米及以上行距)补贴130元/亩;④宿根保墒管理技术补贴100元/亩;⑤机械化联合收获补贴65元/亩;⑥分布式机械收获补贴65元/亩。 | 中央 | 0871-65749532 | 农业农村处 | ||
17 |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中央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 草原补奖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第三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云财农〔2021〕197号) | 承包草原并履行禁牧或草畜平衡义务的农牧民。 | 草原禁牧补助7.5元/亩,草畜平衡奖励2.5元/亩。 | 中央 | 0871—65749524 | 农业农村处 | |
18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机购置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机〔2024〕7号)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植保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全省范围内同一档次内全部产品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具体档次补贴额度详见《云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第一批)》和《云南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 | 中央 | 0871—65749549 | 农业农村处 | ||
19 | 农村厕所革命户厕改造补助(个人自建部分) | 户厕补助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2025年是否继续执行,以财政部资金下达等有关文件为准。 | 纳入年度任务,实施农村户厕新建改建的农户(个人自建,非统建)。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切块下达各县(市、区),由各地统筹使用并细化补助标准。 | 中央 | 0871—65652132 | 农业农村处 | ||
20 | 雨露计划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 雨露计划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雨露计划工作的通知》(云乡振发〔2022〕51号) | 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中在校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 接受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职业本科院校等高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5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普通中专、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不低于4000元/人·年,接受全日制职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的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 | 中央 | 0871-65558047 | 农业农村处 | ||
21 | 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 | 小额信贷 |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南监管局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质效的通知》(云金发〔2023〕1号) | 全省脱贫人口使用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三类人员(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 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发放贷款,用财政资金按季给予全额贴息。 | 中央 | 0871-65558060 | 农业农村处 | ||
云南省水利厅 | |||||||||||
22 |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 精准补贴 | 云南省水利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23〕17号) | 在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对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用水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用水主体进行奖补。精准补贴对象:对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进行补贴,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节水奖励对象: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用水主体。具体奖补对象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按《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试点办法(试行)》自行确定。其中,对象为用水农户(到户)的,需通过“一卡通”发放。 | 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用水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节水奖励标准根据用水定额内水价确定。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 中央 | 0871-63631303 | 农业农村处 |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
23 | 失独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 失独抚慰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南省人口计生委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对失独家庭发放一次性抚慰金和提高特别扶助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口发〔2013〕26号) | 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 每户5000元;离婚的单亲家庭每人2500元;丧偶的单亲家庭每人5000元。 | 省级 | 0871-67195361 | 社会保障处 | ||
24 | 城乡部分独生子女全程教育奖学金 | 独生奖学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04〕13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实施意见》(云财社〔2016〕321号) | 农村独生子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再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未成年子女。 | 小学生每人每年16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260元;考取高中阶段学校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0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大学专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1200元;考取国民教育全日制本科的,一次性发放奖学金2000元。 | 省级 | 0871-67195361 | 社会保障处 | ||
25 | 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 | 计生医保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对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用补助标准和资格确认条件的通知》(云卫家庭发〔2018〕1号) | 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及年龄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只生育两个女孩且采用绝育措施的农村夫妻;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对象全额资助,其他对象每人每年按1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 省级 | 0871-67195361 | 社会保障处 | ||
26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计生奖励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04〕101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提高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云财教〔2012〕88号) | 年满60周岁(迪庆州年满55周岁)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 独生子父母每人每年960元,独生女父母每人每年1080元。 | 中央 | 0871-67195361 | 社会保障处 | ||
27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27-1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 伤亡特扶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9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460元。 | 中央 | 0871-67195361 | 社会保障处 |
27-2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其他家庭) | 其他特扶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22〕49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83号) | 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导致并发症,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家庭。 | 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52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39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260元。 | 中央 | 0871-67195361 | 社会保障处 | ||
28 | 一次性生育补贴 | 生育补贴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22〕28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人口家庭发〔2022〕3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分别发放2000元、5000元的一次性生育补贴。 | 省级 | 0871-67195361 | 社会保障处 | ||
29 | 育儿补助 | 育儿补助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发〔2022〕28号)、《云南省卫生健康委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生育支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卫人口家庭发〔2022〕3号)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 |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新出生并户口登记在云南的二孩、三孩按年发放800元育儿补助。 | 省级 | 0871-67195361 | 社会保障处 | ||
30 |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 | 村卫生室补助 | 基药补助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 | 在岗乡村医生。 | 由县级根据服务人口数、医改工作要求、地域面积、地方财力和绩效等因素测算并确定补助标准(其中,省级补助资金标准每人每月平均300元)。 | 中央、省级 | 0871-67195141 | 社会保障处 | |
31 | 乡村医生定额补助 | 定额补助 |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发展三十条措施〉的通知》(云办通〔2020〕37号)、《云南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 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低于3000元缴费档次标准的在岗乡村医生。 | 每人每年补助平均2400元。 | 省级 | 0871-67195141 | 社会保障处 | ||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
32 | 优抚对象补助 | 优抚补助 |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3〕39号)、《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云退役发〔2023〕91号) | 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两参”人员、部分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标准如下: 1.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补助标准根据残疾等级和残疾性质分类补助。 2.中央财政补助烈士遗属每人每年41856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4956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1968元;省级财政补助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240元。 3.中央财政补助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183.4元,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3823.4元;省级财政补助抗战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968元;解放战争时期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632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乡复员军人每人每年1476元。 4.中央财政补助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每人每年7860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1968元。 5.中央财政补助“两参”人员每人每年8472元,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2112元。 6.中央财政补助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年8772元。 7.中央财政补助部分60周岁及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720元。 | 中央、省级 | 0871-63649163 | 社会保障处 | ||
33 | 优抚对象节日慰问补助 | 优抚慰问 |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优抚对象慰问工作的通知》(云民电〔2015〕31号)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春节慰问经费由省级财政负担,每人每次慰问资金不得少于100元。 | 省级 | 0871-63649163 | 社会保障处 | ||
34 | 低收入人群价格临时补贴 | 价格补贴 |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文件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1139号) |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 | 启动条件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补贴标准采用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同比涨幅乘以全省月平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取整。 | 中央 | 0871-63649163 | 社会保障处 | ||
35 |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 | 优抚困难 |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云退役发〔2021〕76号) | 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且属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和认定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特困人员。 | 每人每月400元,省级财政承担20%,州(市)、县(市、区)财政承担80%。 | 省级 | 0871-63649163 | 社会保障处 | ||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 |||||||||||
36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36-1 | 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中央冬春 |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应急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应急〔2023〕6号) | 受灾困难群众。 | 以中央要求为准。 | 中央 | 0871- 68510181 | 资源环境处 |
36-2 | 省级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 | 省级冬春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财规〔2021〕12号)、《云南省应急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的通知》(云应急〔2022〕56号) | 受灾困难群众。 | 1.具有因灾造成住房倒塌和严重损坏、农作物全部绝收、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大伤病情况之一,导致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重点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5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根据实际困难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重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3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2.具有因灾住房损坏、农作物部分绝收、家庭成员出现较大伤病情况之一,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部分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30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视情况发放救灾衣被;对因灾造成较大伤病人员,另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进行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3.因灾其他情况造成冬春基本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群众家庭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予酌情救助。按照每人不低于150元的标准进行救助;酌情发放救灾衣被。 以上所提标准均为指导标准。 | 省级 | 0871- 68510181 | 资源环境处 |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
37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37-1 | 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国家生态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森林资源管护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云财规〔2021〕3号) | 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10元/亩。 | 中央、省级 | 0871-65011451 | 资源环境处 |
37-2 | 省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 省级生态 | 0871-65011451 | 资源环境处 | |||||||
38 | 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 | 38-1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贴 | 退耕还林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16号) |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经验收合格达到兑付条件的退耕户。 |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农户每亩退耕地补助1200元,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 中央 | 0871-65011454 | 资源环境处 |
38-2 | 新一轮退耕还草补贴 | 退耕还草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中央财政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云财规〔2022〕16号) |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草实施范围经验收合格达到兑付条件的退耕户。 |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农户每亩退耕地补助850元,三年内分两次下达,第一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 中央 | 0871-65011464 | 资源环境处 | |||
38-3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期补助 | 还林延长 |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草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1号)、《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林联发〔2023〕4号) |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经验收合格达到兑付条件的退耕户。 |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继续延长补助期限。其中,退耕还林延长5年,每年每亩100元,每亩共补助500元。 | 中央 | 0871-65011454 | 资源环境处 | |||
38-4 | 新一轮退耕还草延长期补助 | 还草延长 | 纳入新一轮退耕还草实施范围经验收合格达到兑付条件的退耕户。 | 中央财政对退耕还草县级验收合格农户每亩退耕地延长补助3年共计300元,每年补助标准100元。 | 中央 | 0871-65011464 | 资源环境处 | ||||
39 | 陡坡地生态治理补助 | 陡坡治理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陡坡地生态治理相关政策的通知》(云林联发〔2015〕2号) | 实施陡坡地生态治理经验收合格达到兑付条件的农户。 | 省级财政安排陡坡地生态治理现金补助1200元,分三次下达,第一年500元/亩,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 省级 | 0871-65011454 | 资源环境处 | ||
40 | 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 | 停伐管护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的函》(林函资字〔2025〕3号) | 落实管护责任的集体天然商品林林权所有者。 | 落实管护责任的集体和个人所有天然商品林每亩10元。 | 中央 | 0871-65011433 | 资源环境处 | ||
41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生态护林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林规〔2022〕3号) | 脱贫人口范围内,受聘参加森林、草原、湿地、荒漠、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管护的人员。 | 人均不低于8000元/年。 | 中央、省级 | 0871-65011452 | 资源环境处 |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
42 | 残疾人创业就业扶持行动补助 | 42-1 | 残疾人就业创业示范户补贴 | 残疾就业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助残就业“十百千万工程”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云残发〔2024〕13号)、《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行动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残办发〔2024〕48号) | 补贴对象为我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由残疾人本人(不超过65周岁)或残疾人直系亲属、监护人创办(残疾人不超过60周岁),从事加工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零售业、服务业、互联网营销、非遗传承、物流快递及一定规模种植(养殖)业的个体工商户、家庭经济等经济实体、社会组织。 | 一次性补贴1万元。 | 省级 | 0871-65629748 | 社会保障处 |
42-2 |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求职补贴 | 残疾学生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创业就业促进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19〕102号)、《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行动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残办发〔2024〕48号) | 补贴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云南居民户籍,在省内或省外就读普通高等学校,属于当年应届毕业,取得毕业证书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 | 一次性补贴1000元。 | 省级 | 0871-65629748 | 社会保障处 | ||
42-3 | 农村残疾人转移就业示范带头人补贴 | 残疾转移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就业行动方案〉的通知》(云残发〔2019〕106号)、《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行动补助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残办发〔2024〕48号) | 补贴对象为就业年龄段,属于我省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申报补助的人员需在企业或用工单位连续就业六个月以上,如果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就近灵活就业的农村残疾人劳动力全年工作日累计在三个月(90天)以上。 | 省外转移就业一次性补助1000元;省内转移就业一次性补助500元。 | 省级 | 0871-65629748 | 社会保障处 | ||
43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燃油补贴 | 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报送2011年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情况及2012年补贴申报的通知》(残联厅〔2011〕121号)、《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残办发〔2024〕47号)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对象为本省户籍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标准为每辆每年补贴260元。 | 中央 | 0871-65732360转7084 | 社会保障处 | ||
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 | |||||||||||
44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直补补助 | 移民直补 | 云南省搬迁安置办公室 | 《国务院关于修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核定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的后期扶持人口。 | 1.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2.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 中央 | 0871-65190790 | 经济建设处 | ||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 |||||||||||
45 | 低收入妇女“两癌”关爱救助 | “两癌”救助 |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妇女联合会关于印发〈云南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妇发〔2024〕46号) | 具有云南户籍,由我省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重点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且经过有诊断资质的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的低收入妇女。 | 救助标准:救助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给予1000元至5000元人民币不同额度标准的一次性救助,同一对象不得重复申领。救助资金分两档标准: 第一档:人员类别为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支出型困难人口),病情标准为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低收入妇女,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含)。 第二档:人员类别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病情标准为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浸润癌低收入妇女,标准为3000元(以上且不含)至5000元。 | 省级 | 0871-63995531 | 行政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