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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退回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决定书》送达公告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5-05-12 16:3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规定,我单位对李加强等3人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告知如下:

一、违规事实

1.李家强(社会保障号码:5***25199507*****9 ),2022年8月至2022年10月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共计2479元。我单位于2024年11月7日向您送达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告知书》,2025年3月4日、2025年4月8日我单位又通过电话短信联系您退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事宜,但至今您仍未按要求退回。

2.邢进(社会保障号码:5***24198709*****X ),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共计7290元。我单位于2024年6月5日向您送达了《社会保险稽核整改告知书》,2025年4月8日我单位又通过电话联系您退回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事宜,但至今您仍未按要求退回。

3.贺丽琴(社会保障号码:5***24198611*****9),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4580元。我单位于2024年5月13日与您签订了《社会保险待遇分期退回协议》,协议内容为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分期退回,但至今还剩1215元未退回。

二、处理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根据《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责令退回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等有关规定,现责令您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退回至罗平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附后)。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账户名称:罗平县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银行账号:53050164743600000145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支行

附言:注明待遇退还人姓名

联系人:皇甫昌锋          联系电话:0874-8212867

联系地址:罗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宇通1号院对面)

                              

 

 

罗平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