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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罗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 2024-10-10 16:38  来源:县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国资监管工作,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罗平县实际,罗平县国资委起草了《罗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11917:00前以电子邮件或电话的方式反馈至县财政局。(联系人:王柏滨,联系电话:0874-8227232,邮箱:614448084@qq.com)。

附件:罗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罗平县财政局

20241010



罗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国资监管工作,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罗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授权罗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按照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及国资监管要求,成立中共罗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党工委”)牵头抓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负责县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县国资委党工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 县国资委作为县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本监管,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维护资本安全、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 县国资委负责制定出台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权利责任清单,推进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将依法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上一级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治理能力、管理基础等因素,对企业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选人用人、股权激励、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方面进行授权放权,厘清权责边界,维护好出资人合法权益。授权放权应定期评估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进行动态管理。亦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方面授权放权内容。

第七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履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发展扶持等职责,对企业建设的投资项目,按照各自职能和要求,支持企业完成项目审核报批工作,推进项目建设。

第八条 县纪委县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对企业进行监督。

 

第三章  公司领导人员管理

第九条 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企业章程,明确党组织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前置程序。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主体责任。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管理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条 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编制管理,一般不超过9人(不含外部董事)。县属国有一级企业领导人员参照县管科级干部管理,实行总编制管理,由县委组织部和县国资委党工委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履职情况,提出初步建议,经县委研究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县政府负责一级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按法定程序任免及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推荐工作。

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的相关规定产生。

企业董事会成员实行委任制或者选任制,经理层成员实行聘任制或者委任制,董事会、经理层成员应当由股东会、董事会履行任免程序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县属国有独资、全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县属国有企业的专职外部董事按照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选拔任用,经县国资委选派或推荐到县属国有企业任职。兼职外部董事由县国资委负责选聘和管理。

县属国有企业和重要一级子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预留一定比例采取市场化选聘,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制定选聘方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县国资委党工委批准后由县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市场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契约化管理,薪酬与考核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确定。

县委组织部会同县国资委党工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县属国有企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子企业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担任财务总监的,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等相关工作必须满五年以上。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六年一般应当交流。

第十二条 县属一级企业中层干部经企业组织考察、研究确定后,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或在企业内部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市场猎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招募,任免结果向县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二级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由县属一级企业提出建议,经县国资委党工委研究同意,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任免,任免结果书面报告县国资委;二级以下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由二级企业提出建议,经一级企业研究同意,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任免,任免结果书面报告县国资委和一级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企业之间、集团公司内部非领导人员流动,由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报县国资委书面备案。

      

第四章 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应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资产规模、企业类别和管控模式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原则上统称部或室),实行扁平化管理,加强生产经营业务职能部门设置,精简后勤保障职能内设机构。县属国有企业所属子企业内设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为依据,不求上下对应,职能相近或相似、任务较少和工作量不大的应综合设置。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一般设 5 个至 7 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县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县属国有企业党的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构、工会等群团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集团经营、管理任务显著增加;

(二)企业资本或资产规模大幅增加;

(三)其他确需增设机构的因素。

第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增设内设机构,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委批准执行;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增设内设机构,由县属国有企业批准报县国资委备案。增设内设机构方案应当说明下列事项:

(一)设立内设机构的必要性;

(二)内设机构的名称和职能;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实行定员、定岗、定职责“三定”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委批准执行;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和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县属国有企业批准报县国资委备案。

商业一类县属国有企业以市场配置为主,结合薪酬倒逼机制,以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以利润指标为主要依据,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效益相近企业的经营指标、员工总数,由县国资委核定员工总量。

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以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提供公共服务的产品数量和质量、主业范围、经营效益为核定员工总量的基本依据,并参照省内外同行业规模相近企业的员工总数,由县国资委核定员工总量。

第二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一)县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 5 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 1 职,5至7名以下的设 2 职(一正一副),7 名及以上的设 3 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

(二)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按资产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一般定员总量 50 名及以下的,原则上不超过 3名;定员总量 50 名至 100 名的,原则上不超过 5 名;定员总量 100 名及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的,原则上不超过 7 名。

第二十一条 全面实行县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县属国有企业招聘员工,除需经组织委派、任命、调任等其他招选方式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县属国有企业招聘方案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县国资委批准,由县属国有企业组织实施;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招聘方案,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批准报县国资委备案,由其所属企业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应包括招聘事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招聘的方法和程序、聘期、薪酬待遇、招聘的组织领导等内容。县属国有企业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企业内部人才正常流动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盘活企业人力资源。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

(二)在相关媒体发布招聘公告;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政审;

(七)确定拟聘人员,报县国资委备案;

(八)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和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民主规范决策,主动接受县纪委县监委(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并向县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改制、项目投融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应当将外部董事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一级企业涉及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资产重组、企业及其子公司改制(含股份制改造)、处置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全部资产);转让资产后不再控股;转让国有产权不再控股,发行债券,企业负责人薪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县国资委审核后,呈报县政府批准。

一级企业公司章程修订,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设立子公司及控股或参股公司,清产核资方案,资产处置(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资产核销;转让国有产权后保持控股;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发展战略规划和投融资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领导人员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预算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县国资委审核后,呈报县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由企业自主决策的重大事项,按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其中涉及职工利益的,应当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投资和融资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投资决策审批管理。企业自身生存发展需要的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公益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等规定执行,按规定和程序办理项目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强化投资项目事中管理。县国资委要加强指导,督促企业规范投资活动。企业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分析,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定期检查投资项目执行情况,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并向县国资委书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企业自主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企业自主投资项目完成后,应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并于后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有关资料送县国资委备案。县国资委根据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企业及其子公司的投资项目评价工作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原则上不得从事高风险投资。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明显缺乏投资诚意和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三十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与企业财务预算相衔接,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计划应严控非主业投资比重,商业一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15%,商业二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10%,公益类企业非主业投资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8%。非主业投资为国家或省、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可适当放宽投资比例。

第三十一条 县属国有企业投资事项应按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科学决策。于每年 3 月底前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报县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县政府核准。投资事项备案与核准权限如下:

(一)县域以内投资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备案。

(二)县域以内投资额 10000 万元(含 10000 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三)县域以外的投资项目,一律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和政企分开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融资决策程序。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还款来源、风险控制、实施可行性及自身财务状况等因素,建立融资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融资风险,防范债务风险。融资事项备案与核准权限如下:

(一)10000 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备案。融资成本原则上不能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30%。

(二)10000 万元(含 10000 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对外借款、对外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县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县政府核准。

(一)1000 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备案。

(二)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企业不得为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借款、担保,严禁超股比担保。

 

第七章  资产购置和处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购置是指企业购建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按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施和设备。1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报县国资委审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县国资委审核后呈报县政府批准。重大资产购置,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确有需要的报县委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企业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有偿转让,国有资产报废报损、作价入股、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对外捐赠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县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县政府核准:

(一)10 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备案。

(二)10 万元(含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报县国资委核准。

(三)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第三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流动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核销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县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县政府核准:

(一)10 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备案。

(二)10 万元(含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报县国资委核准。

(三)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第三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报县国资委备案;其他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县国资委审核核准或报县政府核准:

(一)100 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核准。

(二)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第八章 财务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根据年度投融资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等,编制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条 企业在执行年度财务预算过程中需要调整预算时,应按规定和要求报县国资委备案。

第四十一条 按照“保证需要、控制风险、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企业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资金使用审批程序,规范资金拨付手续,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九章  考核和薪酬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国资委负责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投资融资、利润等指标作为经营业绩定量考核的主要内容。将化解债务风险、安全生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等纳入经营业绩定性考核范围。按照规定,实行末位调整和不胜任退出机制,县委组织部和县国资委负责牵头组织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加强企业薪酬管理。县国资委根据考核结果和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薪酬进行审核,并将薪酬兑现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按照工资决定机制相关规定,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报县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企业应科学合理制定内部薪酬分配方案,按规定履行集体协商和相关决策程序。企业所属子公司内部薪酬分配和年度工资总额由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章 财务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基础规范、重大财务事项均纳入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县属国有企业须按时保质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决算报告。县属国有企业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须向县国资委提交专项说明,并对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县属国有企业内部会计政策变更须报县国资委核准。

第四十七条 县国资委负责督促县属企业贯彻执行国家企业财务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指导县属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财务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指导县属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依法依规编制各类财务会计报告,促进县属企业会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审核县企业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核县属企业弥补亏损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四)指导县属企业加强财务风险防控;

  (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县属企业专项财务检查;

  (六)指导、规范县属企业重大财务事项管控;

  (七)指导、规范县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八)依法应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条 县属企业应遵循合法性、全面性、有效性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体系并组织有效实施。县属企业应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财务管控,督促各级子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开展各项财务活动。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法律、法规;

  (二)全面实施财务预算管理,构建财务会计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会计政策,规范会计核算行为,规范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三)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制定增收节支、降本增效措施并有效实施,对成本费用实施有效管控,实现提质增效;

  (四)合理筹集并使用各类资金,严格制定执行财务收支计划,加强资金有效管控,维护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强化风险管控,合理控制负债规模,规范投、融资活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六)拟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加强子企业管理,对子企业财务管理活动实施有效管控,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八)规范重大财务事项管理,按规定及时向县国资委报批报备;

  (九)依法应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九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管理机制,加强财务信息对外发布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审查,确保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第五十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制度,加强“两金”(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强化“两金”管理考核,加速资金回笼,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十一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成本费用管控制度,加强成本费用管理,规范成本费用核算,真实、准确反映监管企业年度财务状况。严禁少计、多提成本费用调节利润。

  第五十二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资产清查制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清查出来的损失,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资产损失审核制度,规范资产损失核销工作。县国资委要对企业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工作进行抽查,督促企业规范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工作。

  第五十四条 县属企业应加强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负债的管理,规范确认和计量预计负债,充分分析不确定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年度财务决算中进行充分披露。

  第五十五条 县属企业应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纳入年度财务决算专项审计内容。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需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财务核销情况发表专项审计意见报县国资委。

第五十六条 县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规范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重要子企业定期开展内部审计,揭露存在的风险隐患,堵塞管理漏洞,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七条 县属企业应围绕业务做强做优做大,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等无实质性商业往来的贸易业务,减少运营资金占用,防范贸易经营风险。

第五十八条 县国资委应建立企业财务信息化监管平台,对监管企业综合财务信息实现动态监测,定期收集、整理、分析监管企业综合财务信息,提高国资监管基础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章 企业采购管理

第五十九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求,县属企业应与货物、服务需求部门、财务部门协作,共同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预算中要明晰各项费用以及实施采购运行的费用。

第六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县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县属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下列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一)询比采购。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二)竞价采购。指由3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多轮次公开竞争报价,按照最终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同时满足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采购人能够清晰、准确、完整地提出采购需求;二是采购标的物的技术和质量标准化程度较高;三是采购标的物以价格竞争为主;四是市场资源较丰富、竞争充分,潜在供应商不少于3家。

(三)谈判采购。指同时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经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采购标的物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采购方不能准确提出采购需求,需与供应商谈判后研究确定;二是采购需求明确,但有多种实施方案可供选择,采购人需通过与供应商谈判确定实施方案;三是市场供应资源缺乏,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只有2家;四是采购由供需双方以联合研发、共担风险模式形成的原创性商品或服务。

(四)直接采购。指与特定的供应商进行一轮或多轮商议,根据商议情况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非竞争采购方式。适用条件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一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企业重大商业秘密,不适宜竞争性采购;二是因抢险救灾、事故抢修等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采购;三是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四是需向原供应商采购,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是有效供应商有且仅有1家;六是为保障重点战略物资稳定供应,需签订长期协议定向采购;七是国家有关部门文件明确的其他情形。

对于围绕核心主业需集团内相关企业提供必要配套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如确需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应当由集团总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集中管理,采购人分级履行决策程序后报上级企业备案。

第六十一条 大力推广标准化设计、标准化选型,整合同类型需求,积极推行集中采购,增强企业议价和协调能力、提高整体效益。集团总部汇总各子企业一定时期内所需的工程、货物或服务,按照分类分级集中采购目录清单,统一组织多项目联合打捆采购或框架协议采购,可采用“统谈统签”或“统谈分签”的模式。对于相似度高、采购量大的产品品类,在不违背反垄断市场竞争规则前提下,支持县属企业开展联合采购。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县国资委、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罗平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报县政府或者县国资委核准的事项未报经核准的,应当向县国资委备案的事项未报经备案的;

(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决策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 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 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投融资管理、财务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过程中,由于非政策原因造成国有资本流失的,依照法律法规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按照逐级管理原则,县属一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罗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罗发〔2021〕55 号)因施行期届满停止执行,今后国资国企管理工作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罗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切实推进县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加强和规范国资监管工作,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罗平县实际,罗平县国资委起草了《罗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国资监管职能由管资产向管资本转变要求,对标县内外管资本先进管理经验,进一步明确县国资委的法定监管职责,充分落实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以管资本为主加快国有资产监管职能转变的实施意见》(国资发法规〔2019〕1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县国资委在对国资国企监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该《办法》,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国资国企监管体制,形成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罗平县县情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经营机制,促使县属国有企业发展战略更加清晰,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核心功能不断增强,国有资本不断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

三、制度框架体系

《管理办法》从总则、管理体制、公司领导人员管理、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重大事项决策管理、投资和融资管理、资产购置和处置管理、财务预算和资金使用管理、考核和薪酬管理、财务监督管理、 企业采购管理、责任追究、附则13个方面共68条对县属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作出的纲领性制度设计和安排。围绕本《办法》制定若干配套政策措施,形成科学完备的国资国企监管体系。

四、核心内容

  1.第二条规定:罗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授权罗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对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控股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2. 第三条规定:按照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及国资监管要求,成立中共罗平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国资委党工委”)牵头抓好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负责县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县国资委党工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3.第四条规定:县国资委作为县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本监管,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维护资本安全、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第五条规定:县国资委负责制定出台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权利责任清单,推进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

  5.第六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发展阶段、行业特点、治理能力、管理基础等因素,对企业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选人用人、股权激励、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方面进行授权放权,厘清权责边界,维护好股东(出资人)合法权益。……。

   6.第七条规定:县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履行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发展扶持等职责,对企业建设的投资项目,按照各自职能和要求,支持企业完成项目审核报批工作,推进项目建设。

    7.第八条规定: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县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对企业进行监督。

8.第十条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实行编制管理,一般不超过9人(不含外部董事)。县属国有一级企业领导人员参照县管科级干部管理,实行总编制管理,由县委组织部和县国资委党工委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履职情况,提出初步建议,经县委研究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县政府负责一级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按法定程序任免及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推荐工作。

9.第十一条规定:担任财务总监的,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注册会计师、注册内部审计师等职业资格,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等相关工作必须满五年以上。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六年一般应当交流。

10. 第十二条规定:县属一级企业中层干部经企业组织考察、研究确定后,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任命,或在企业内部采取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公司开展业务需要的其他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市场猎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行招募,任免结果向县国资委书面报告。

11. 第十三条规定:二级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由县属一级企业提出建议,经县国资委党工委研究同意,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任免,任免结果书面报告县国资委;二级以下国有独资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由二级企业提出建议,经一级企业研究同意,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任免,任免结果书面报告县国资委和一级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领导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12. 第十六条规定: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一般设 5 个至 7 个,承担任务较重、资产规模较大的企业,可酌情增加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 个。县属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小的,应相应调减内设机构个数。

13. 第十九条规定:县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实行定员、定岗、定职责“三定”管理。县属国有企业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县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县国资委批准执行;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内设机构和定员总量配置调整,由县属国有企业批准报县国资委备案。

14. 第二十条规定: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领导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一)县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根据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的具体数量确定,一般 5 名及以下工作人员的设 1 职,5至7名以下的设 2 职(一正一副),7 名及以上的设 3 职(一正二副),内设机构负责人一律不设置助理;

(二)县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按资产规模、经营范围、效益状况、工作任务等情况分类核定领导职数:一般定员总量 50 名及以下的,原则上不超过 3名;定员总量 50 名至 100 名的,原则上不超过 5 名;定员总量 100 名及以上的,或经营范围较广、资产规模较大的,原则上不超过 7 名。 

15.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和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应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民主规范决策,主动接受县纪委县监委(派出纪检监察机构)、县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并向县国资委报告或备案。

 企业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企业改制、项目投融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等重大事项,应当将外部董事意见作为决策参考依据。

16. 第六章 投资和融资管理

  制定说明:县国资委已制定印发《罗平县县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罗平县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负面清单》,企业投资和融资具体管理按照上述办法及清单进行。

17. 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购置是指企业购建房屋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按规定应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施和设备。100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报县国资委审批;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报县国资委审核后呈报县政府批准。重大资产购置,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后,确有需要的报县委常委会批准。

  18. 第三十六条规定:县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进行,资不抵债、经营亏损或者捐赠行为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不得安排对外捐赠支出。对外捐赠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县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县政府核准:

(一)10 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备案。

(二)10 万元(含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报县国资委核准。

(三)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19. 第三十七条规定: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固定资产报废、流动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等)核销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完整、责任明确。县属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核销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县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报县政府核准:

(一)10 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备案。

(二)10 万元(含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报县国资委核准。

(三)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20. 第三十八条规定:县属国有企业内部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报县国资委备案;其他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事项,经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事项,按以下规定报县国资委审核核准或报县政府核准:

(一)100 万元以下的,报县国资委核准。

(二)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的,由县国资委审核后报县政府核准。

 21.第九章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定说明:县国资委已制定出台《罗平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罗平县县属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县属国有企业根据该办法修改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办法后,形成完备的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制度体系,对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

22.第四十六条规定:县属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财务会计基础规范、重大财务事项均纳入财务监督管理的范围。县属国有企业须按时保质报送财务报表及财务决算报告。县属国有企业对审计中介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须向县国资委提交专项说明,并对审计报告披露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县属国有企业内部会计政策变更须报县国资委核准。

23.第五十条规定:县属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制度,加强“两金”(应收账款和存货)管理,强化“两金”管理考核,加速资金回笼,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24.第五十七条规定:县属企业应围绕业务做强做优做大,严禁开展融资性贸易及“空转”、“走单”等无实质性商业往来的贸易业务,减少运营资金占用,防范贸易经营风险。

25.第六十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明确规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县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对于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的采购活动,未达到《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所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采购项目,以及国家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县属企业除自愿采取招标方式外,应当选择询比采购、竞价采购、谈判采购、直接采购四种方式之一进行。

26.第六十二条规定:县国资委、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第六十三条规定:县属国有企业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罗平县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报县政府或者县国资委核准的事项未报经核准的,应当向县国资委备案的事项未报经备案的;

(二)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使用、处置、私分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融资、对外借款、对外提供担保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

(五)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决策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28.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5 年内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29.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在重大事项决策、投融资管理、财务预算管理和资金使用等过程中,由于非政策原因造成国有资本流失的,依照法律法规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30. 第六十六条规定: 按照逐级管理原则,县属一级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对全资、控股和参股公司的监督管理办法,充分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31.第六十八条规定:本办法由县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罗平县县属国有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罗发〔2021〕55 号)因施行期届满停止执行,今后国资国企管理工作以本办法为准。